離婚了戶口本可以通過戶口遷移的方式分開。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分戶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戶僅限于離婚分戶,筒子樓的分戶按平房分戶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筑不予分戶。
1、一家同居一處,因結婚單獨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6、其他情況。
戶口本信息變更需要下列材料:
1、證明變更申請人身份的材料。例如,身份證、戶口本等;
2、證明變更內容、變更依據、變更合法性等事實的相關證據材料;
3、改戶口需要的其他材料。
戶口本不可以異地變更。外地的派出所只對公民的戶籍狀況有瀏覽權,沒有操作權,必須要去你戶籍地派出所才能補出新的戶口本,戶口本的頁子上有本所公章和戶籍員的手章,這都是在別的所無法完成的。居民的《居民戶口簿》丟失、被盜后,戶主本人應及時向派出所報告,并提出補發的書面申請。
居民戶口簿的用途有:
1、辦理結婚證,離婚證等婚姻登記手續,需要當事人戶口本;
2、購房或賣房,需要當事人出具戶口本;
3、證明親屬關系,辦理繼承,贈與等需要戶口本;
4、孩子建檔,辦理出生證明,落戶,入托,上學,等需要戶口本;
5、新入人員的戶口登記、兵役登記;
6、辦理申請出境手續、辦理生育申請、辦理機動車、辦理個體營業執照、辦理個人信貸事務、參加社會保險,領取社會救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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