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戶口在男方家可以遷出。夫妻雙方離婚的,一方需要遷戶口的,可以拿著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向遷出地派出所或遷入地派出所分別進行申請遷入或者遷出。前往入戶地辦理戶籍登記手續。其需要攜帶戶口本以及身份證、入戶申請書、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證明、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證明等材料。
《戶口登記條例》中第10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第19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1, 離婚當事人 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者離婚證到當地 公安派出所 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 2,如一方當事人不愿交出原戶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動員說服無效的,可按判決,調解書或者離婚證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并在戶口登記簿上注明分戶日期和原因。其次,在辦理戶口遷移的時候可能遇到以下幾個問題: 1,所內遷移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直接 到戶口所在地 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屬婚遷的,須附交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等復印件;屬分房、購房、建房辦理遷移的,須附交房產證復印件。 2,所間遷移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到入戶派出所辦理準予遷入證明;屬婚遷的,須附交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等復印件;屬分房、購房、建房辦理遷移的,須附交房產證復印件。憑入戶派出所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到遷出派出所辦理《市內遷移證》后,再到入戶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3,跨區遷移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到入戶派出所辦理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審批;屬婚遷的,須附交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等復印件;屬分房、購房、建房辦理遷移的,須附交房產證復印件。經分局審核同意后,憑入戶派出所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市內遷移證》,再到入戶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以上就是如果要異地離婚女方戶口怎么辦才能遷回老家這個問題的具體回答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一、離婚后戶口如何遷移(一)訴訟離婚的戶口遷移手續1、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2、如一方當事人不愿交出原戶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動員說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并在戶口登記簿上注明分戶日期和原因。(二)協議離婚的戶口遷移手續戶口遷移時必須要有落戶的地址,才能夠順利辦理。道理很簡單,就如同要轉去一所好學校接受優質教育,必須先要聯系好接收的學校,然后再經過現在所在學校的同意,再帶著材料去報到。同樣道理,辦理戶口遷移,就必須先落實后落戶的地址,取得落戶的地址同意遷入的證明,再到現在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最后才由本人帶著相關材料到落戶地的公安機關辦理遷入手續。當然,各省份關于離婚戶口遷移的具體手續辦理會有不同的規定,如需要準備什么材料和證明等,如果不清楚地方如何辦理離婚戶口遷移手續,亦可以到所在地的公安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咨詢。二、離婚遷戶口需要什么手續和證件最重要的證件就是遷移證。其次就是身份證之類。要遷戶口的一方先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后,再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當事人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三、離婚遷戶口需要什么材料戶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系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一)《結婚證》;(二)《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確權);(四)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后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后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確權)。離婚戶口的遷移主要是看屬于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如果是訴訟離婚,一方不配合戶口遷移可以派出所調解,或者直接按照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辦理轉移手續;如果是協議離婚就比較好說了,只要有落戶的地址就可以遷移,也可以按照規定遷回娘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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