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怎么舉報,需要什么證據
重婚罪公民可以到公安部門進行舉報。
提交對方重婚的相關證據,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處理,如果是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處理。
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包括:
1、被訴人居住周圍的有關機關或鄰居、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
2、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婚外情雙方因為被舉報后警察局留下的嫖娼相關記錄、雙方發生親密短信等;
3、證明被舉報人確實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或被舉報人與其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證據及其種類】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五十二條 【證據收集的一般原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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