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酌定情節,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的動機。如同是搶奪犯罪,有的是追求腐化生活,有的是基于家庭生活困難,前者的主觀惡性相對大于后者。
(2)犯罪的手段。如使用一般強制方法實施的強奸犯罪,與采用慘無人道、極端野蠻的手段完成的強奸犯罪相比,前者的情節明顯輕于后者。
(3)犯罪的時間、地點。如發生于天災人禍之時的盜竊、搶劫等犯罪,就比平時所發生的相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4)犯罪侵害的對象。如侵犯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懷孕婦女的犯罪,就比侵犯其他對象的相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5)犯罪造成的損害結果。如同是侵犯財產利益的犯罪,犯罪人所造成的實際的財產損害程度,就是在量刑時應予以考慮的因素。
(6)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如平時遵紀守法者犯罪,與平時一貫違反法律、甚至多次受過行政處罰者犯罪相比,后者就應受到相對較重的處罰。
(7)犯罪后的態度。如真誠悔過、積極退贓、主動賠償損失、積極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結果等表現,較之于拒不認罪、毀滅罪證、意圖逃避罪責等表現,應當受到相對較輕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法律分析:酌定從輕情節主要有以下幾類:1、賠償被害人的損失。2、退贓。3、被告人認罪。4、被害人有過錯。5、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6、揭發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7、犯罪動機。8、間接故意。9、搶救被害人。10、初犯和偶犯。11、發生在近親屬之間的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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