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的時候可以打死人嗎
什么是正當防衛關于正當防衛: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而構成正當防衛,需要滿足起因、時間、主觀、對象、限度五個條件。關于防衛過當:刑法規定,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民法典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關于特殊防衛: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如果是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中做出反擊,不負刑事責任。此類暴力犯罪達到了可致使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程度,因此在面對這些嚴重的暴力犯罪時,難以要求防衛人在處于緊張、恐慌的狀態下還能理智、客觀地判斷其防衛行為是否過當。在實踐中,許多被認定為防衛過當的案件都是由于暴力犯罪的程度尚未達到嚴重程度,故并未適用特殊防衛條款。司法解釋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對于正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因素判斷。經審理,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人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人在造成不應有的損害范圍內承擔部分責任;實施侵害行為的人請求正當防衛人承擔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施侵害行為的人不能證明防衛行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僅以正當防衛人采取的反擊方式和強度與不法侵害不相當為由主張防衛過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屬于正當防衛的情形1、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例:李四先動手打張三,張三覺得不甘心打回去,此時張三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但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2、想象的不法侵害的侵害行為。例:張三以為李四舉手要打自己,但李四只是想打個招呼,如果張三因此打了李四,那么該行為不能稱作是正當防衛。3、對尚未開始的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例:李四說要揍張三,但一直沒有實施,張三先下手為強,此時張三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例:李四打了張三,張三幾天后報復回去,此時張三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打死人有罪嗎
正當防衛打死人,若構成刑法上的正當防衛則無罪,若構成防衛過當則有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防衛中打死人構成一般正當防衛的條件:
一、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
(1)這種不法侵害可能是針對國家、集體的,也可能是針對自然人的;可能是對本人的,也可能是針對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權利,也可能是侵害財產或其他權利,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即符合此要件;
(2)出于保護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實施的“防衛”不是正當防衛;如果以引誘的手段故意激怒他人襲擊自己,打死打傷他人的不是正當防衛;賭博犯罪時,為保護賭資而將另外搶劫贓物的罪犯打死打傷的行為,也不是正當防衛;
(3)不具有防衛合法權益的目的而實施的貌似正當防衛的行為,如防衛挑撥即故意挑逗、引誘對方實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加害于對方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情況而是犯罪行為。
二、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這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
(1)不法侵害行為是指違反法律并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既包括構成犯罪的嚴重不法行為,也包括尚未構成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類的不法行為,而且這種不法侵害是客觀的、現實的;
(2)如果實際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自以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實施防衛行為的,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屬于假想防衛;
(3)尤其要指出的是,對合法行為不能進行防衛。如司法機關逮捕人犯、執行搜查任務時,拒捕、拒查者或第三者進行的反抗,不叫正當防衛。
三、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1)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實施完畢,或者實施者確已自動停止。否則,就是防衛不適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2)如搶劫犯正在搶劫,被搶劫的人和群眾可以防衛。如果搶劫者已被群眾抓住,這時就不能以正當防衛的理由對其繼續打擊,而應扭送公安機關。
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 即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造成損害;對實施不法行為者的親屬,或其他人進行報復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而是犯罪行為。
五、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1)其包括兩個并列的判斷標準:一是防衛措施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一般而言,防衛人所采取的防衛措施應當與不法侵害行為基本相當。“明顯超過”,強調對方為人所采取的防衛措施不必過于苛求;二是防衛結果不能造成重大損害。重大損害不等于一般損害。具體來說,行為人的防衛措施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防衛結果客觀上并未造成重大損害,或者防衛結果客觀上造成嚴重損害但防衛措施并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均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
(2)如為泄私憤故意對他人頭部、胸部等身體關鍵部位實施暴力毆打行為,且持續時間較長,可能導致防衛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屬于嚴重危及防衛人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防衛人對該不法侵害人的暴力打擊行為實施正當防衛,殺死不法侵害人,客觀上仍屬于特殊的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不存在防衛過當問題;
(3)正當防衛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但現實中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衛人往往沒有防備,情況緊急,精神高度緊張。一般在實施防衛行為的當時很難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確實意圖的危險程度,也沒有條件準確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衛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衛。
因此,只要不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都應當屬于正當防衛。
防衛中捅死人構成防衛過當:只要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即構成防衛過當,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尤其要注意,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屬于特殊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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