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身份證什么時候過期
安部治安局副局長鮑遂獻在發布會上說,我國從2005年開始全面啟動集中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工作,計劃到2008年年底完成8億人口的集中換發證任務。“在全國集中換發證任務基本完成后,國家將適時做出停用一代證的決定。”他表示,考慮到我國人口眾多,完成換發二代證工作需要較長的時間,因此公安機關未提出明確的一代證停用時間。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用證的需要,凡是有效期未滿的第一代身份證,都可以繼續使用。
(復制資料)
一代身份證什么時候停用的
一代身份證什么時候停用的一代身份證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身份證是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證件。身份證作用如下:
1、選民登記;
2、戶口登記;
3、兵役登記;
4、婚姻登記;
5、入學、就業;
6、辦理公證業務;
7、前往邊境管理區;
8、辦理申請出境手續;
9、參與訴訟活動;
10、辦理機動車、船駕駛證和行駛證,非機動車執照;
11、辦理個體營業執照;
12、辦理個人信貸事務;
13、參加社會保險,領取社會救濟;
14、辦理搭乘民航飛機手續;
15、投宿旅店辦理登記手續;
16、提取匯款、郵件;
17、寄賣物品;
18、辦理其它事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
(一)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
(二)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規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我的第一代身份證為什么不能用啊?
第一代身份證2008年作廢,所以你可以2008年又辦第二代身份證。至于為什么要換成第二代身份證?有什么用?如下:
新意之一:證件發放范圍擴大了
現行居民身份證條例規定,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不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公民,也沒有納入身份證發放的范圍。剛通過的居民身份證法則擴大了身份證件發放的范圍,規定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可申領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公民,可以根據自愿,申領居民身份證。
專家表示,隨著社會的發展,軍人、武警也需要以普通公民身份參與經濟、文化、社會等活動,如儲蓄、保險、旅游、乘坐飛機等。此外,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參與社會活動時,也需要相應的身份證明。法律將證件發放范圍擴大至上述公民,有利于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方便其參與社會活動。
居民身份證條例規定,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和被勞動教養的人以及被羈押的人,不發給居民身份證。而居民身份證法則取消了相應的限制。專家對此表示肯定:“居民身份證是持證人的法定身份證明,不發或者收繳身份證,不應成為管理服刑、勞動教養等人員的一種措施。允許其領取和持有身份證,是維護這些人合法權益的一種體現,也有利于對他們的教育改造工作。”
新意之二:證件號碼變長了
居民身份證號碼原來為15位。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的決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國建立和施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號碼在原居民身份證號碼的基礎上升位至18位。
這是每個公民終身不變的唯一的號碼,將在公民辦理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權益事務各方面廣泛使用。
專家表示,在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中用公民身份號碼取代原來的居民身份證編號,意味著將居民身份證確定為了公民身份號碼的法定載體。在未來的生活中,它將跟我們的駕照、社會保障、儲蓄以及信用制度聯系在一起,成為代表公民身份方方面面的符號。
新意之三:證件科技含量高了
第一代居民身份證通常采用照相翻拍技術加上塑封制成,甚至還有不少是手工填寫的,技術含量低,只能肉眼辨認,且易于偽造。新一代的居民身份證制作將十分精細,里邊還會有一個芯片,即通常所說的IC卡,使其可以通過機器閱讀。
專家分析,高技術的采用,既可以有效防止偽造身份證的違法行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又使大批量查驗或通過網絡查驗身份證成為可能,有利于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新意之四:法定登記項目多了
現行居民身份證條例規定,身份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而居民身份證法規定的登記項目則比前者多,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專家介紹,在居民身份證的IC卡里,也將記錄相應的內容。
新意之五:換領證件更方便
根據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后的3個月內發給證件。而居民身份證法則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與原來的時間相比,縮短了一個月。
此外,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公民的常住戶口遷出本市市轄區和本縣行政區域的,在遷入地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同時換領居民身份證。而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不需要換領居民身份證,而由公安機關在居民身份證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
專家表示,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口的流動越來越頻繁,上述規定無疑為人們的遷移提供了便利,便于地區之間經濟的交往和人才的流動。
新意之六:為弱勢群體減負體現人文關懷
現行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公民第一次領取居民身份證或者換領居民身份證,應當交納證件工本費。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申報補領新證,交納相當于證件工本費二倍的費用。對于困難群體,沒有規定相應的優待條款。
而居民身份證法則充分體現了對弱勢群體的關懷,規定對城市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農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時,免收證件工本費。對其他生活確有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時,可以減收工本費。
據有關專家測算,新身份證的成本大概為20元左右。上述規定從人文關懷出發,減輕了困難群體在辦證方面的經濟負擔。
新意之七:明確公民何時需使用居民身份證
對于居民身份證的使用,居民身份證條例只作了原則規定,缺少可操作性。
而居民身份證法則明確規定公民需使用身份證的情形,包括: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兵役登記、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申請辦理出境手續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專家表示,這一規定讓老百姓心中有數,便于掌握辦事時是否需要攜帶身份證件。
新意之八:不能隨意查驗和扣押居民身份證
現行居民身份證條例規定,公安機關在執行任務時,有權查驗居民身份證,被查驗的公民不得拒絕。這一規定過于原則。
為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四種情形下,人民警察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居民身份證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法律同時規定,對人民警察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侵害公民權益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表示,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免遭不法侵害。
新意之九: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大了
根據現行條例,對轉讓出借居民身份證、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故意毀壞他人居民身份證等行為,最高的處罰是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居民身份證法則同新刑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加大了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有關違法行為,最高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還可處10日以下行政拘留;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表示,現行條例處罰力度偏輕,致使居民身份證方面的一些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給身份證管理和社會秩序造成很大危害。而居民身份證法加大處罰力度,為這一狀況的改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新意之十:兩代居民身份證將共存一定時間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依照居民身份證條例領取的居民身份證,在依照本法換領居民身份證前,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專家分析,這意味著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全國將存在第一代居民身份證與換發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并存使用的情況。這也是為了照顧那些持有第一代身份證的廣大群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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