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電子簽名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我國民法典規定,以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形式訂立的,可以有形表現所載內容的并且能夠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此外我國的電子簽名法對于電子簽名簽的合同也有類似規定,隨著社會的發展,互聯網經濟成改變了電子簽名領域的發展,電子簽名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 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 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法律分析】:電子簽名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只要電子合同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就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不是所有的電子簽名方式都具備法律效力
甚至:不是所有在做電子簽名服務的,都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技術!
電子簽名的發展
野蠻生長式的電子簽名方式,早期曾經出現過紙質合同手寫簽字,通過掃描方式存儲,以及通過PS摳圖的方式,保存白底黑字的簽名圖片,用于復制粘貼在需要簽名的文檔上,當然這些都是不合法的,國家發布正式的電子簽名法后,有提供合法電子簽名的第三方平臺陸續出現。
當前合法電子簽名方式主要有兩大類:數字證書方式和生物特征識別方式。
數字簽名:通過國家頒布CA認證資質的機構,可以進行身份識別,制作具有代表身份意義的數字證書,這樣的證書使用在電子文件、合同上!就像國家頒發的公章用于紙質合同上一樣,具備法律效力。
生物特征識別:通過電子設備進行手寫筆跡簽名的輸入,會采集簽署人書寫過程中的筆畫、筆序、筆壓、筆速、簽署時間等多維行為特征信息,形成數據包,采集完成后,簽名字體具備筆跡識別功能,通過算法提取簽署的生物特征信息,能夠通過筆跡學原理,追溯還原筆跡的成因,分析筆跡走勢和書寫習慣,進行智能比對,可以有效識別是否為本人簽署。
前者需要U盾、證書等物理介質來實現身份識別,應用場景有所局限,在不特定人群面對面簽署場景以及需要留下文書類證據的場景中,數字證書方式并不能很好的實現其無紙化簽署目的,同時對于U盾等物理硬件的依賴增加使用了成本。
靜態的身份識別不能表達意愿
生物特征識別技術主要分為兩類,靜態生物識別方式以指紋、面部識別為代表,因其客觀存在的屬性,能夠表達“簽到”的行為而無法表達“確認”的行為;
而筆跡作為一種動態行為生物特征,具有主動意愿表達優勢,從而成為電子簽名生物特征身份識別及行為確認的理想方式。對應到電子簽名法,就是能表達簽名只由本人控制的。
——手寫原筆跡電子簽名
基于傳統簽名的原理,結合電子設備采集留樣保存數據的優點,提出的簽名電子化應用方案。
相比傳統筆跡鑒定,強調筆跡特征,電子簽名受書寫載體、書寫的工具的影響,很多筆跡特征會發生變化。從鑒定角度來講,手寫的筆跡數據尤為重要,在司法層面更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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