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地怎么填寫才正確
戶籍地址我們填寫戶口本上的地址信息就可以了,如果有備巧遷移戶口的這個情況,戶口所在地是不會發生變化的,如果需要填寫戶籍所在地,我們就直接填寫戶口本或者身份證上的信息就可以了。
戶籍所在地是指我國居民戶口簿登記所在地,填寫為出生時其父母戶口登記地方即可,也就是家庭戶口簿上的戶口所在地。但由于就業、搬遷、升學等事宜居民不在原出生地生活居住時會形成居住地址,如未發生戶口遷移等,戶籍所在地將不變。
例如:某人出生于江西友滾如省南昌市南昌縣某村,其父母是該村合法居民,那么該人戶籍所在地就是該村,后來,該人參加工作去了江蘇省南京市生活居好啟住。此時,居住地就是江蘇省南京市,如果沒有辦理戶籍遷移等事項,該人的戶籍所在地依舊是西省南昌市南昌縣某村,如果辦理了戶籍遷移,戶籍所在地將變為江蘇省南京市。
按照戶口登記管理條例,公民填寫戶籍所在地,應該填寫到戶籍管理機關所在地。城市戶口的應該填:某某省某某市(縣)某某區。農村戶口的應該填:某某省某某縣某某鄉。一般在填寫戶籍所在地時,應該填:即某某省某某縣(市)戶籍所在地是指我國居民戶口簿登記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時其父母戶口登記地方,通常是家庭戶口簿上的戶口所在地。
戶籍所在地填寫樣本
根據戶口登記管理條例,公民填寫戶籍所在地,應該填寫到戶籍管理機關所在地。那么大家知道戶籍所在地填寫樣本呢?以下就是整理的內容。一、戶籍所在地填寫樣本 城市戶口的應該填**省**市(縣)**區;農村戶口的應該填**省**縣**鄉。一般在填寫戶籍所在地時,只填寫到縣就可以了。即**省**縣(市)
二、我國戶籍登記的相關規定 戶口登記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于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 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后,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2、假報戶口的; 3、偽造、涂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4、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 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戶口簿、冊、表格、證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統一制定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統籌印制。 公民領取戶口簿和遷移證應當繳納工本費。 第二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單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戶籍所在地填寫樣本的介紹。我們戶口本中的地址所屬的區域也就是我們的戶籍所在地,但在平時填寫單據的過程中,對于戶籍所在地這一項我們不需要將地址詳細信息盡數填寫,只需要填寫到縣就可以了。
戶口所在地是什么意思 怎么填
戶口所在地是什么意思 怎么填如下:
1、戶籍所在地就是填寫家庭戶口簿上的戶口所在地。
2、戶籍所在地是指我國居民戶口簿登記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時其父母戶口登記地方。常用于各種登記表上個人信息用。
3、戶籍所在地,按照戶口登記管理條例,公民填寫戶籍所在地;
4、應該填寫到戶籍管理機關所在地,即城市戶口的應該填**省**市(縣)**區;農村戶口的應該填**省**縣**鄉。
5、一般在填寫戶籍所在地時,只填寫到縣就可以了,即**省**縣(市)。
擴展資料:
戶口所在地
戶口所在地,指中國公民的戶籍所在的地區。戶口所在地是中國特有的概念,有中國管理特色。戶口遷出后,戶口所在地隨同發生變化,指遷入戶口的地區。
戶口市內遷入
辦理市內戶口遷入,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市內戶口遷移證;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新立戶的要有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或房屋產權證明;
因結婚遷入的要持結婚證;遷入農村地區的農業人口要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遷入非直系親屬戶內的,應征得遷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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