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仲裁協議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仲裁法》第16條,有效的仲裁協議需包括: (1)有提交 仲裁的意思 表示 (2)有選定的 仲裁委員會 (3)有明確的仲裁事項。 我國《仲裁法》第1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或者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另外,我國《仲裁法》第18條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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