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獨立的房產(房產證),可以直接申請分戶。如果沒有獨立的房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第十七條和公安部三局關于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分戶應按如下規定辦理:
公民分戶的標準是一家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別生活,可以分別立戶。
原戶主和擬分戶的戶主,帶戶口簿和身份證到戶籍地公安派出所(或辦證大廳)申請辦理。
擴展資料:
戶口遷移程序
應遵循人戶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公民遷移,除在本戶口管轄區內移居,只作住址變動登記,不作遷出、遷入登記外,凡是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的,均可辦理遷出、遷入登記。
辦理戶口遷移所需的證明材料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注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后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注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戶口遷移
一般來說個人申請、遷出地的準遷證、遷入地的準遷證、身份證明,去原籍的派出所辦理一下就行了。但是戶口遷移的情況多多,就看屬于哪一種了。戶口遷移,應遵循人戶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公民遷移,除在本戶口管轄區內移居,只作住址變動登記,不作遷出、遷入登記外,凡是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的,均可辦理遷出、遷入登記。辦理市內戶口遷入,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1)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市內戶口遷移證;(2)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3)新立戶的要有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或房屋產權證明;(4)遷入人符合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條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已滿16周歲,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每人交照片一張;(5)因結婚遷入的要持結婚證;(6)遷入農村地區的農業人口要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7)遷入非直系親屬戶內的,應征得遷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以深圳學生持錄取通知書遷出戶口為例,需要的手續如下: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新生入學通知書》。
4、未成年人遷出市外需要提供:未成年人《出生醫學證明》(如戶口鮮可反映父母子女關系的不需提供)、監護人的份證件。如未此年人監護人婚姻關系為商異狀態,須帶離婚證和離協議書或法完判決材料。
擴展資料:
戶口遷出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
申請人到受理窗口現場取號,根據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
派出所戶政窗口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當場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經審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辦理機關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符合條件的當場受理。
3、審核
對已受理的申請,公安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辦理程序當場對申請材料當場進行審核。
4、審批
派出所民警審核后當場作出審批意見。
5、辦結
審批通過后,符合條件的當場注銷戶口。
6、送達 申請人確認簽名,當場領取《戶口遷移證》。
參考資料來源:廣東政務服務網-學生持錄取通知書遷出戶口 (新生入學戶口遷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辦理。
擴展資料:
戶口遷移證被盜或遺失
1、本人寫出戶口丟失原因和申請補辦報告。
2、遷入地單位或街道居委會出具未落戶證明;遷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戶證明。
3、憑以上證明到原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補辦登記手續,經審核屬實后,給予開出補簽戶口遷移證明。
以臨湘市為例,戶口遷出需要出示的手續材料如下: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養、干部或職工調動(錄用)、家屬隨軍、投資興業、購房、人才引進等人員戶口遷出:遷出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準予遷入證明》。
2、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畢業、肄業、轉學學生戶口遷出:錄取的學生憑錄取通知書;畢業的學生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或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肄業的學生憑肄業證明材料;轉學的學生憑轉學證明材料,以及遷出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公民參軍服兵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入伍通知書》。
4、公民出國或赴港、澳、臺定居: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公民出國或赴臺定居的,還需提供公民所獲取的定居地定居證明;去港、澳定居的,還需提供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前往港、澳通行證》。
5、失蹤人員戶口注銷:失蹤人員的居民戶口簿、戶主或家屬的申請和人民法院失蹤宣告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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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規定: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參考資料來源:臨湘市人民政府-戶口遷出登記辦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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