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伙斗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2、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3、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4、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結伙斗毆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1、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
2、本行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打群架。結伙斗毆,一般是指出于私仇舊怨、爭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伙打架斗毆。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其動機是出于藐視社會公共秩序,尋私仇或者謀求某種非法的利益。
3、根據本條的規定,有結伙斗毆行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一般是指多次參加結伙斗毆的,或者造成較大影響的等情形。
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是:
1、立案,行政處罰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進行立案:
2、調查取證;
3、審查決定,并提出處理建議報本部門負責人決定;
4、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交付給被處罰人;
5、執行處罰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八十條
故意毀壞郵筒等郵政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第十二項和第一百條規定的精神,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損害公私財產,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分,依照本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都依照本條例處理。第三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一、警告。
二、罰款:五角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處罰不得超過三十元。
罰款在裁決后五日內交納;過期不交納的,改處拘留。
三、拘留: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處罰不得超過十五日。
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的伙食費由自己負擔;不能交納伙食費的,用勞動代替。第四條 實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用具,必須沒收的,應當沒收。
由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得的財物,應當沒收。
上述用具和財物,除違禁物品外,另有原主的,退還原主。第五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結伙打架的;
二、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公園、商場、娛樂場、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擾亂國家機關辦公秩序,不聽勸阻的;
四、拒絕、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未達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五、損毀國家機關尚在發生效力中的布告、封印的;
六、污損名勝古跡或者有政治紀念意義的建筑物的;
七、出售、出租業經取締的反動、淫穢、荒誕的書刊、畫冊、圖片的;
八、違反政府取締娼妓的命令,賣淫或者奸宿暗娼的。第六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的,處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賭博財物,經教育不改的;
二、用抽簽、設彩或者其他方法變相賭博,經教育不改的;
三、造謠生事,騙取少量財物或者影響生產,經教育不改的;
四、私刻公章,偽造、變造證件,情節輕微的;
五、印鑄刻字業承制公章或者其他證件,違反管理規定的;
六、出售假藥,騙取少量錢財的。第七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的,處三日以下拘留、六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禁止漁獵的地區捕魚、打獵,不聽勸阻的;
二、在禁止攝影、測繪的地區攝影、測繪,不聽勸阻的;
三、在禁止通行的地區,擅自通行,不聽勸阻的;
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臨時性的測量標志的;
五、在城市任意發放高大聲響,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不聽制止的。第八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鐵路、公路上挖掘坑穴或者放置障礙物,尚不足以使車輛行駛發生危險的;
二、對火車、汽車、船只投擲石子、泥塊或者其他類似物品的;
三、損毀交通標志或者其他交通安全設備的;
四、損毀路燈的;
五、制造、儲存、運輸、使用爆炸物品、化學易燃物品,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六、制造、購買、保管、使用劇性毒物,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七、違反消防規則,經提出改善要求,拒絕執行的;
八、損毀消防設備或者消防工具的;
九、擅自將公用的消防設備、消防工具移作他用的;
十、未經當地政府許可,燒山、燒荒,尚未造成災害的;
十一、失火燒毀國家財物、合作社財物或者他人財物,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第九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未經政府許可,購買、持有體育運動所用的槍支、彈藥或者保管、使用這種槍支、彈藥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未經政府許可,制造、購買、持有獵槍或者開設修理獵槍的工場的;
三、設置、使用民用射擊場,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四、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五、組織群眾性集會,不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有發生人身傷亡危險,經指出不加改善的;
六、渡船超載,或者船身破損有沉沒危險,經督促不加修理,繼續使用的;
七、在發生狂風、洪水有沉船危險的時候強行擺渡,不聽制止的;
八、爭先搶登渡船,不聽制止,或者強迫渡船駕駛人超載擺渡的;
九、公共娛樂場所售票超過定員可能造成事故,不聽勸阻的;
十、公共娛樂場所在開放時間內,沒有保持出入口、太平門的暢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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