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電子合同簽訂與傳統紙質合同一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表明我國法律認可合同的簽訂包括電子數據的形式,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當事人采用電子數據的形式訂立合同,不得僅僅以合同的要約和承諾通過數據電文實現為理由來否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電子合同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的證明能力是毋庸置疑的。
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一種書面形式,在作為證據使用的時候,首先應當判斷該合同是否有效成立。電子合同需要滿足合同有效成立的要求。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有效成立須符合:(1)合同當事人主體合法,即電子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電子合同當事人真實的表現了其內心的效果意思,效果意思與表現行為一致;(3)合同內容合法,即電子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社會公共利益;(4)合同標的明確且可能,即電子合同的要約和承諾的內容需明確且具有可履行性。
除此之外,作為合同的一種特殊的書面形式,在線簽訂的電子合同還需滿足其他要求,即電子簽名的可靠性。我國《電子簽名法》第13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凡是滿足上述四個條件的即可認定為可靠的電子簽名,起到與手寫簽名同樣的效力。
目前,我國的《合同法》沒有對合同的生效做出具體的規定,但是電子合同屬于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而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要件在學理上又被稱為有行為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為性質和后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一旦簽約一方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二:意思表示真實
一是要看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主要考慮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等。例如要看數據電文是否為一方發送的,根據《電子簽名法》,主要看數據電文是否經發件人授權發送,而不是別人代勞。
二看是否有可靠的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第13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也就是說,可靠的電子簽名需包含四要素:數據電文、身份認證、真實意愿表達、防篡改。而目前國內的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都采用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確保電子合同簽訂、傳輸、存儲過程中鎖定簽約方真實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確記錄簽約時間,滿足《電子簽名法》的要求。
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三:看合同內容是否合法
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的重點,在于明確電子合同的內容是否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是否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一旦合同內容不合法,那么這份電子合同也是不具有法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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