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內異地辦理臨時身份證
臨時身份證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管理部門辦理。
可以在異地辦理臨時身份證。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辦理的時候攜帶的手續
1、本人攜帶戶口薄原件;
2、戶主身份證原價和復印件(戶主不用去,本人拿著戶主的身份證即可);
3、房產證原價和復印件;
4、房管局開具的門牌號(拿著房產證去當地的房管局開具);
5、如果沒有房產證,可以向當地居委會或村委會開具的證明函一份(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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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條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外地臨時身份證多久可以拿到新的
外地臨時身份證辦理時間一般為當天可以拿,最遲三日內也可拿到。
根據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相關手續,并在收到申請后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
補辦身份證的材料:
1、居民戶口簿原件(異地辦理還需要提供居住證原件);
2、《居民身份證申請登記表》或者《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
3、《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公安部門出具);
4、當地公安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
補辦身份證的流程:
1、準備材料:需要準備好一些必要的材料,包括身份證明(如戶口簿、出生證明等)、照片、申請表等。具體的材料清單可能會因地區而異,建議先咨詢當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了解相關的規定和要求;
2、填寫申請表:前往當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領取身份證補辦申請表,并填寫相關信息。在填寫申請表時,需要認真核對個人信息,確保準確無誤;
3、提交材料:將填好的申請表和相關材料一并提交給當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在提交材料時,需要進行身份驗證和采集指紋等信息;
4、等待審核:提交申請后,需要等待當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可以領取新的身份證。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的身份證需要由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代為辦理,如果是未成年人,且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可以委托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前往當地公安局辦理補辦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
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
臨時身份證可以在異地辦理嗎?
臨時身份證異地可以辦理;辦理臨時身份證,需要帶齊本人的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臨時身份證可以進行異地辦理。受理流程如下:本人持戶口簿或身份證、駕駛證、護照等帶照片有效證件之一及居住地證明材料原復印件,到居住地公安分局戶政大廳或派出所提出異地辦證申請。
(一)異地受理范圍:已經申領二代居民身份證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來長就業、就學、居住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公安分局戶政大廳或派出所辦理身份證有效期滿換領和丟失補領業務。
(二)異地不受理范圍:
1、沒有申領過二代居民身份證的,需要回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2、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無法確定是同一人的需要回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三)受理流程:本人持戶口簿或身份證、駕駛證、護照等帶照片有效證件之一及居住地證明材料原復印件,到居住地公安分局戶政大廳或派出所提出異地辦證申請。
居住地證明材料包括:
1、《居住證》或正規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2、就業證明包括《工作證》或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其他能夠有合法穩定就業的證明材料等。
3、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或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就讀的材料等。
以上證明只要有一種能夠證明在此居住、就業、就學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九條
具備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十一條
公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加以注明。
異地怎么辦理臨時身份證
法律主觀:
異地不能辦理臨時身份證。市公安局工作人員介紹,根據公安部《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ㄗ灾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對難以確認身份和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而臨時身份證不能異地辦理,主要在于缺失居民身份證信息的原籍審核,在短時間內難以確認居民身份,故不予以辦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十條臨時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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