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是什么?
一、代理記帳的服務內容:
1 提供會計代理記帳、財務稅務咨詢、納稅申報、驗資、增資、審計、工商年檢、網上納稅申報等。
2 編制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稅金明細表);
3 稅務申報(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帶征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教育附加費、河道管理費);
4 根據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稅金明細表);
5 電算化登記明細分類證,登記總帳(包括:總帳、二級科目明細帳、現金日記帳、銀行日記帳);
6 及時傳遞財稅政策;對客戶在財政、公司注冊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提供口頭建議和咨詢。
二、代理記帳服務流程:
1 接受委托簽訂財務外包代理記帳合同,確定服務項目及費用。
2 接票:客戶將當月做帳票據送到注冊上海公司,新設立的未做過財務會計工作的客戶,開立會計帳戶,建立會計核算體系。
3 做帳:進行會計核算、帳務處理,稅款計算等。
4 報稅:外勤會計劃轉稅款,到國、地稅稅務所上門申報,網上稅務申報、個人所得稅申報等。
代理記賬一個月要多少錢
三、代理記帳所需材料:
1 現金單據(差旅費、業務招待費、員工工資、辦公費、房租費、通訊費、運輸費等);
2 銀行單據(提現、轉帳、貸記憑證、電匯、進帳單、借款單等);
3 發票(本月1日—31日開具的所有發票);
4 公司員工的月工資額,身份證號碼,性別,名字; 代理記帳收費標準 行業性質 行業類型 代理記帳收費 年檢收費
(價格可能會因為工作量有所有調整,有疑問可以來電咨詢我們的工作人員。)
以上就是對廣州財務公司代理記賬一個月要多少錢的講解,希望對你有幫助。
委托和居間什么區別
法律主觀:
一、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為受托人,他在與第三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實際上處于類似 委托代理人 的地位。而居間合同中的受托一方為居間人,他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所 簽訂的合同 關系之中,在居間過程中他只處于一個中介服務人的地位。 二、受托一方的委托內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內容是辦理委托事務。而委托事務的范圍,既包括法律事務,又包括非法律事務,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經濟意義的事務和單純的事實行為。但是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接受委托的內容則只限于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介紹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 三、居間人責任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有權在委托權限范圍內獨立進行意思表示,他對于委托事務的處理享有一定的獨立決定權。而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在居間活動過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的訂約活動。即使是在介紹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時,居間人也只能是如實傳達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對之添加、消減、更改,更不能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 四、合同的有償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有償也可以為無償。但是,委托人在為處理委托事務而支付的合理費用須由委托人承擔。而且,對于有償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沒有將委托事務處理完畢,他也有權要求受托人就其已處理的委托事務部分支付相應的報酬。與之相比,居間合同則有很大差別。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外,居間合同應為有償合同,不過,居間人的居間活動只有在使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合同關系才有意義。如果居間人的居間行為沒有取得成功的結果,則居間人不能取得約定或規定的報酬。同時,居間人在其居間活動中所支付的必要費用,非經雙方事先約定,不得請求委托人予以承擔。
簡述律師代理非訴訟法律業務的范圍
律師代理非訴訟法律業務的范圍主要包括:合同審查、起草和修訂、知識產權保護、公司注冊和股權轉讓、土地房產交易等。
律師代理非訴訟法律業務是指律師在訴訟以外的法律事務中代表委托人處理各種法律事務和問題的活動。其范圍很廣,主要包括以下幾項:1. 合同審查、起草和修訂:律師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合同法律咨詢服務,對合同進行審查、起草和修訂等。2. 知識產權保護:律師可以代理當事人處理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事務和問題。3. 公司注冊和股權轉讓:律師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公司注冊、變更、注銷等相關法律服務,同時也可以代理當事人處理股權轉讓等事宜。4. 土地房產交易:律師可以提供房產買賣、租賃、抵押等相關的法律服務。5. 婚姻家庭事務:律師可以代理當事人處理婚姻家庭法律事務和問題,如離婚、財產分割等。
律師在代理非訴訟法律業務時需要注意什么?律師在代理非訴訟法律業務時需要遵守法律規定和職業道德準則,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律師還應該注重溝通和協商,盡量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和爭議。
律師代理非訴訟法律業務是律師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涉及到社會各個方面的法律事務和問題。律師在代理非訴訟法律業務時需要具備扎實的法律知識和良好的職業素養,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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