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補辦身份證
身份證補辦流程如下:
1、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2、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后,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3、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后,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制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需要的材料下:
1、居民身份證遺失報告,并有派出所掛失登記記錄;
2、戶口本;
3、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兩張。
身份證掛失方式如下:
1、身份證丟失后,本人應盡快攜帶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政大廳,進行丟失補證的申報。民警對戶口簿、本人、電腦戶籍上的信息核對后,對當事人進行信息采集和證件辦理;
2、首先進行相貌信息采集,就是拍攝證件照。由于背景是淺色,當事人應穿著深色衣物,露出眉毛和耳朵,不要佩戴耳釘、項鏈等首飾和頭飾,不許化濃妝。如果平時戴眼鏡的情況比較多,為了避免身份證上的相貌與生活中差異過大,并且出于避免閃光燈遇鏡片反光的目的,可在照相時戴眼鏡框。拍照之后,采集當事人指紋信息;
3、信息采集完畢后,當事人在確認單上簽字,一個月后可到公安機關領取新證。如果著急用,可以辦理加急手續,10個工作日由郵政部門寄送到指定地點。如果在辦證期間需要辦理銀行卡業務或者購買火車票、飛機票,當事人可現場辦理臨時身份證,或開具相關戶籍證明。臨時身份證和戶籍證明,在有效期內都具備身份證的法律效力,只是沒有磁條和芯片,不能夠刷卡買票。
綜上所述,未滿16周歲的,提供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及親屬關系證明,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身份證過期了怎么補辦
身份證過期了怎么補辦
一、準備材料
首先,你需要準備好戶口簿和申請人原來申領的居民身份證。此外,還需要申請人的《數碼照相回執》和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二、提交申請
接下來,你需要帶著這些材料前往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換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在這個過程中,你可以同時辦理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手續。
三、等待審批
最后,你需要等待審批。通常來說,申請人在辦理換領居民身份證手續一個月后,可以憑居民戶口簿及辦證回執到受理單位領取新證。
補辦身份證最快多久
身份證補辦最快需要二十天到九十天。
補辦居民身份證流程如下:
1、申領人本人攜帶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申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2、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3、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4、申領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交納證件工本費,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和收費收據;
5、30個工作日后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件(申請辦理加快證件的,10個工作日內由郵政快遞按指定地點投遞)。
身份證快過期可以提前3個月辦理。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舊證有效期滿前將新證發給本人。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居民身份證。
身份證有以下各種用途:
1、選民登記,是指選舉機構代表國家依法對享有選舉權的公民予以法律認可,使其成為有權參加選舉活動的選民的一項選舉程序。
2、戶口登記,是指在暫住地居住3日以上30日以下及未滿16周歲的人員由暫住地居(村)民委員會負責辦理暫住登記,報公安派出所備案。
3、兵役登記,是指按照法律規定有服役義務的男性公民,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登記報名。
4、婚姻登記,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經國家婚姻登記機關核準,取得結婚證的行為。
5、入學、就業,入學指學童初次進入學校讀書,就業指在法定年齡內的有勞動能力從事的獲取報酬或經營收入進行的活動。
6、辦理公證事務,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
7、前往邊境管理區,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是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人員的通行證明。
8、辦理申請出境手續。
9、參與訴訟活動。
10、辦理機動車、船駕駛證和行駛證,非機動車執。
11、辦理個體營業執照。
12、辦理個人信貸事務以及其他金融業務。
13、參加社會保險,領取社會救濟。
14、辦理搭乘民航飛機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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