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下面由我為你就案例詳細介紹相鄰權的相關 法律知識 。
相鄰權引起的通行糾紛案例案情簡介:
原告高某與被告高某系同村同一組村民,原告住宅東南方向毗鄰被告住宅西面,中間有一條南北走向的通道。1990年,原、被告所在村委會經研究形成了規劃圖紙,已在被告住宅和原告住宅相鄰的南北走向之間預留一條寬為2米的公共通道。這一事實有被告《居民建房用地申請表》佐證。后,被告利用分次建房不斷超出其《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四至范圍,占用雙方的公共通道,并在該公共通道位置違法搭建一堵圍墻,致使該公共通道的寬度不足2米,并影響原告一家車輛出入的正常通行,為此引起糾紛。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訟爭通道最窄處寬1.07米,原告家人尚能正常通行,原告請求留出2米通道,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后原告上訴至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私自搭建圍墻的行為已超過其提供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記載的房屋宗地平面圖范圍,明顯占用雙方房屋之間形成的通道,導致訟爭通道最窄處寬為1.07米,已嚴重妨礙上訴人(原審原告)及家人正常通行,造成上訴人的生活及生產不便,遂,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并判令拆除被上訴人私自搭建的圍墻。
承辦經過及律師分析:本律師接受委托后馬上到現場勘查并采用拍照形式固定證據,同時讓原告出具相應能證明其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相關證據,并找當時規劃圖紙的原村委會負責人做調查筆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鄰通行糾紛案例。
不動產相鄰的原被告之間由于相鄰通行權行使出現障礙而發生法律糾紛。所以要確定被告私建圍墻的行為有沒有侵犯原告的相鄰通行,需要解決以下問題,何謂相鄰權、相鄰關系及處理該關系要遵守的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該條是關于相鄰關系的概念,具體到本案原、被告因為各自宅基地的房屋相鄰,作為不動產所有權人,兩者形成了相鄰特征的連接,因各自居住使用房屋形成了相鄰關系。根據《物權法》第87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結合本案,雖然被告從一審到二審都一直在抗辯其所占土地系自家的,但其又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明,退一步講盡管能證明占用土地系其家的,根據法律規定也應給原告提供通行的便利。依據被告提供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其占用的范圍確實超過了其四至范圍,一審之所以會認為訟爭通道最窄處寬為1.07米,沒有影響原告家人通行,主要是沒有考慮原告家位于農村且務農的生產實際,二審依據原告(上訴人)家生產農作物的實際作出改判實為明智之舉。
法條鏈接:《民法通則》第83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相鄰權糾紛簡介相鄰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相鄰權糾紛內容相鄰關系中較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鄰一方因建筑施工、鋪路架線必須臨時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予以方便,但施工方應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復原狀,造成損失要給予補償。
對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一方必須通過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采取 措施 減少損失,并給予對方損失補償。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