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新生嬰兒的戶口實行隨父、隨母自愿原則,即不管其父母的戶口是在城市還是農村,在新生嬰兒入戶時,有權自行選擇。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愿的政策。今后,新出生的嬰兒可以在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對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隨父落戶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決其在城市落戶問題,學齡前兒童應當優先予以解決。
法律依據:《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 第一條 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愿的政策。今后,新出生的嬰兒可以在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對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隨父落戶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決其在城市落戶問題,學齡前兒童應當優先予以解決。
新生兒上戶口籍貫不是必須隨父親。孩子的籍貫一般是出生地,也是戶口所在地,可以掛靠父母任何一方,在戶口都遷入同一戶口前,可以適當做出選擇。比如看父母雙方哪一方地區的教育條件好些,還有高考分數線低一些。可以在教育好的一邊讀書,而把戶口上在高考分數線低的一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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