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和涉外仲裁相對的。所謂涉外仲裁,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涉外仲裁機構依法對當事人之間的爭執居中決斷的制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仲裁裁決書一經制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其實就是和涉外仲裁相對應的一個概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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