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真的有用嗎?
申請勞動仲裁是有用的。勞動仲裁可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在仲裁裁決生效后,會對當事人產生拘束力;如果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勞動仲裁,是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可以用仲裁法解決的是
法律主觀:
我國《仲裁法》第1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提請仲裁爭議范圍應屬于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和其它財產權益糾紛,否則,仲裁協議無效。如約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或者依法應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由仲裁處理,則超出了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協議無效。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或 限制行為能力人 訂立的仲裁協。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是具有訂立仲裁協議行為能力的當事人訂立的,行為能力是公民實施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行為能力中最常見的是訂立合同的能力。無 民事行為能力 人完全沒有民事行為能力,這種人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辯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們不具有獨立地訂立仲裁協議的行為能力,所以他們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具有限制的民事行為能力,這種人指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他們雖然在一定范圍內可以自主地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但也不具有訂立仲裁協議的行為能力,因而他們訂立的仲裁協議也屬效。三、—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訂立的仲裁協議,這樣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它違背了仲裁意思自治的原則,因而協議是無效的。上述三種情況是仲裁協議無效的情況。對于仲裁協議不完整、不明確的如何確定其有效無效,則要根據仲裁協議的具體情況處理。一般來說,仲裁協議有了主要的內容但不完整,沒有上述三種認定無效的情況的,可以認定有效,但通常需補充完整后才能提交約定的 仲裁委員會 進行仲裁。
法律客觀:
仲裁裁決是由仲裁庭作出的。獨任仲裁庭進行的審理,由獨任仲裁員作出仲裁裁決;合議仲裁庭進行的審理,則由3名仲裁員集體作出仲裁裁決。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由合議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時,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1.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是裁決的一項基本原則,即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也是仲裁實踐通常適用的方式。我國仲裁法第53條規定: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所謂多數仲裁員的意見是指仲裁庭的3名仲裁員中至少有2名仲裁員的意見一致,如果3名仲裁員各執己見,無法形成多數意見時,即無法以此種方式作出仲裁裁決。2.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是在仲裁庭無一法形成多數意見的情況下所采用的作出仲裁裁決的方式。仲裁法第53條規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必須有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國內仲裁裁決和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管轄法院有所不同。如果是國內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具體由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執行,法律沒有作出明文規定,一般說來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各高級人民法院有特別規定的,應按照各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通知辦理。如果是涉外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2)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申請執行書應寫明:申請執行的事項和理由、被申請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事實和依據、需要執行的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及所在地、被申請執行人的經濟狀況和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另外,申請執行人還應當提交據以執行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人民法院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3)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因申請主體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上述期限,從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如果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申請人就失去了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因此,當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未在裁決書規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后,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依法執行有效的仲裁裁決,既是人民法院的權力,也是人民法院的義務。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效力有哪些
1。勞動爭議仲裁具有拘束力2。勞動爭議仲裁對當事人的效力。3。勞動爭議仲裁具有執行力。4。勞動爭議仲裁對其他仲裁參加人的效力。仲裁裁決被撤銷,意味著仲裁裁決不復存在,仲裁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所要解決的勞動爭議也因此回歸到未解決狀態。
(一)勞動爭議仲裁具有拘束力。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做出后,做出該裁決的仲裁庭原則上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該裁決,以維持該裁決的權威性和穩定性。(二)勞動爭議仲裁對當事人的效力。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當事人不得再以仲裁的方式就該爭議要求勞動爭議仲裁機關進行裁決。當事人應當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該裁決書。(三)勞動爭議仲裁具有執行力。具有執行力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限于具有給付內容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執行力使仲裁裁決書的內容可以通過強制執行得以實現。(四)勞動爭議仲裁對其他仲裁參加人的效力。輔助一方當事人進行仲裁的第三人,在被輔助的一方當事人敗訴時,也要承受該仲裁裁決的后果,與接受其輔助但是敗訴的一方當事人公平分擔仲裁裁決所決定的后果和責任。
勞動仲裁流程如下:
1。填寫仲裁申請書。但必須在爭議發生后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超過時間即無效;
2。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當做出決定后,無論同意是否,都將通知當事人。如果同意受理,仲裁庭會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
4。開庭審理。當事人明確請求,并進行答辯,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調查事實,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由仲裁庭人員就受理案件進行雙方調解;
6。如果調解不成,將根據相關案件,就當事人責任進行裁決。
仲裁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是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效力有哪些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的有哪些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生活。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作出之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向申請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并立即付諸執行的一種程序。
一、勞動仲裁裁決后對方不執行怎么辦
1、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當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勞動者可以攜帶生效的裁決書,用人單位的注冊信息,組織機構代碼,強制執行書向當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先予執行的程序
1、申請先予執行的申請由權利人向受訴人民法院以書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沒有權利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采取措施。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讓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當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2、裁定及執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申請先予執行的案件是否屬于先予執行的范圍;二是申請是否符合先予執行的條件。人民法院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義務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裁定的效力。義務人應當依裁定履行義務,拒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采取執行措施強制執行。義務人申請復議有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若原裁定已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執行回轉措施。
3、裁定的最終處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終結時,應當在裁判中對先予執行的裁定及該裁定的執行情況予以說明及提出處理意見。權利人勝訴,先予執行正確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說明權利人應享有的權利在先予執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實現;權利人敗訴,先予執行錯誤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指出先予執行是錯誤的,責令申請人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采取執行回轉措施強制執行,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賠償。
三、仲裁庭先予執行的案件有哪些
1、第一類案件,申請人大多是由被申請人供養的,往往依靠被申請人給付生活費或者支付醫療費用,在人民法院判決之前,如不先予執行,申請人會陷入困境。
2、第二類案件,屬于申請人付出勞動報酬,如應得的工資、勞務報酬等,申請人是依靠勞動收入維持生活和供養家屬的,不及時給付也會影響申請人及其供養家屬的生活需要。
3、第三類案件,主要是案件的訴訟請求涉及申請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生產經營上的緊急需要,如拖延到人民法院對案件判決以后給付,勢必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產經營,造成更大的損失。
法律依據:
《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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