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可以公證的內容包括合同,繼承,委托、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公司章程,保全證據,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依據有關合同申請房地產登記的,一方當事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合同公證文書:(一)外國自然人;(二)華僑,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國護照無國內身份證明者;(三)港、澳、臺居民;(四)在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登記注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房地產贈與、繼承、遺贈申請房地產登記的,有關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有關事實或者合同的公證文書。房地產權利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請轉讓、抵押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有關的公證文書。當事人約定合同經公證生效的,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有關合同的公證文書。
法律客觀:《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號]規定,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經過公證:(一)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完稅證明等相關材料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二)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完稅證明等相關材料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對遺囑內容有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屋登記機構根據判決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三)接受贈與房產的受贈人,應當持房產所有人的“贈與公證書”和本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完稅證明等相關材料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四)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法律等行為,必須辦理公證證明,然后由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事宜。(五)辦理房產公證事項,除證明遺囑、贈與書或委托書等單方法律行為,可以在遺囑人、贈與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外,其他應在房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六)經公證證明后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的,應當在出具公證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到房屋登記機構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應向房屋登記機構說明理由,房屋登記機構視情況予以辦理。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 代理 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 證人 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 身份證 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 授權委托書 ,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六條
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法律分析:中國公證機關辦理下列公證行為:證明合同(契約)、委托、遺囑等法律行為。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均可公證證明,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文書。證明法律事實:凡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均可公證證明。法律事實分行為和事件兩類:行為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公證證明法律事實主要是證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實的發生與人們意志無關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證明非爭議性事實:某些事實并不一定發生法律后果,但為避免日后可能發生爭議,亦得公證證明。如證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證明親屬關系。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證據保全: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出現了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當事人為準備將來進行訴訟的需要,可以申請公證處采取措施,保全證據。保管遺囑、保管文件。辦理與公證行為有關的輔助性工作,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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