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籍貫是指祖居地(祖籍地)或原來籍貫。參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號文件,公民的籍貫應為本人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戶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寫祖父去世時的戶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戶口的,填寫祖父應落常住戶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記籍貫后,祖父又遷移戶口的,該公民的籍貫不再隨之更改。
戶籍所在地是指我國居民戶口簿登記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時其父母戶口登記地方,通常是家庭戶口簿上的戶口所在地。但由于搬遷、上學、工作等原因,本人戶口會遷移到單位、學校等,這時戶籍所在地就發生了變更,以戶口遷移的新地址為戶籍所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法律分析】:籍貫是指祖居地(祖籍地)或原來籍貫。公民的籍貫應為本人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戶口所在地)父去世的,填寫祖父去世時的戶口所在地父未落常住戶口的,填寫祖父應落常住戶口的的地方民登記籍貫后,祖父又遷移戶口的,該公民的籍貫不再隨之更改。戶籍所在地是指我國居民戶口簿登記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時其父母戶口登記地方,通常是家庭戶口簿上的戶口所在地。但由于搬遷、上學、工作等原因,本人戶口會遷移到單位、學校等,這時戶籍所在地就發生了變更,以戶口遷移的新地址為戶籍所在地。戶籍制度是指一項基本的國家行政制度。中國歷史上的戶籍制度是與土地直接聯系的,以家庭、家族、宗族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F代戶籍制度是國家依法收集、確認、登記公民出生、死亡、親屬關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法律分析】:如果出生地和居住地沒有改變,戶籍和籍貫一樣。戶籍所在地是指我國居民的戶籍所在地,一般是指父母出生時的戶籍所在地,通常是家庭戶口本上的所在地。籍貫應為祖輩居住地或個人的出生地,從父、從祖籍,祖籍是指祖輩的長久居住地,按現在的地域劃分填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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