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是針對污水、廢氣、噪音和廢棄物等突出的“顯性污染”進行強制征稅。
我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及實施條例。
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
1、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按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2、應稅固體廢物按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3、應稅噪聲按超過國家標準的分貝數確。
環境保護稅的稅率:
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至12元/污染當量;
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至14元/污染當量;
固體廢物下設煤矸石等四個小類的子目,稅額標準從5元/噸至25元/噸;
噪音污染根據超標程度分為6個等級,稅額標準從350元/月至11200元/月。
環保稅稅率是根據地區不同而有所不同的,具體根據各地標準執行。
計算方法:
大氣污染: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適用稅率
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適用稅率
固體廢物:應納稅額=固體廢物排放量*適用稅率
噪聲:應納稅額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
征稅時間:
納稅人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不能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稅收優惠:
下列情形,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一)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二)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三)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四)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
(五)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環境保護稅計稅依據是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應稅水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應稅固體廢物的計稅依據、應稅噪聲的計稅依據、應稅大氣污染物以及水污染物的計稅依據。
具體內容如下:
1、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應稅水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污染當量數。應稅大氣污染物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征稅。應稅水污染物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稅,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稅;
2、應稅固體廢物的計稅依據,固體廢物的排放量。排放量等于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當期應稅固體廢物貯存量減處置量減綜合利用量;
3、應稅噪聲的計稅依據,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每月統一定額稅;
4、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當期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產生量作為污染物的排放量,未依法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將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篡改,偽造污染物監測數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稀釋排放以及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方式違法排放應稅污染物,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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