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體罰學生會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罰。
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按現行教師管理權限,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解聘包括兩種: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
體罰學生情節嚴重(如手段殘忍、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結果),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體罰學生對學生或學校造成損失或損害的,還應依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教師體罰學生的避免規定:
1、全市各級各類中小學校應當加強廣大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職業道德教育,增強依法治教意識,充分調動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
2、廣大教師應當遵紀守法,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發展,不得對中小學生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
3、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教師、學生及學生家長等知情人可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舉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調查,及時處理。
4、所謂體罰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毆打學生或對學生實施罰站等侵害學生身體健康的處罰行為,所謂變相體罰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諷刺挖苦、謾罵學生,污辱學生人格,以及采用罰作業、罰勞動、罰款等處罰行為。
我國法律對老師打學生的行為所持的態度是:老師打學生,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允許的。其具體規定如下: 《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教師法》還規定,對經常的學生罵學生的教師,要依照《教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 對未成年人 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所以,老師經常打學生罵學生是違法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等機構及其教職員工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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