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盤點的注意事項
支票盤點的注意事項如下:
1、核對支票數量:確保盤點的支票數量與記錄中的數量一致。對每張支票進行仔細核對,確保沒有漏掉任何一張。
2、核對支票號碼:檢查支票號碼的準確性,確保沒有重復或缺失的號碼。檢查支票背面的背書情況,確保符合要求。
3、檢查核對日期和金額:對每張支票的日期和金額進行核對,確保與記錄一致。
4、檢查支票狀態:仔細檢查每張支票的狀態,如是否已清算、跳票或遺失等。
5、統計匯總支票金額:對支票金額進行統計匯總,確保總數與記錄一致。
6、整理和歸檔支票:完成盤點后,正確地整理和歸檔支票。按日期或其他標準進行分類和存檔,以便將來進行跟蹤和審計。
7、安全保管支票:確保在盤點過程中和之后,支票的安全得到保障,控制支票的訪問權限。避免盜竊或損毀的風險。
8、審查記錄和報告:仔細審查盤點的記錄和報告,確保準確性和完整性。
支票盤點是一種對組織或企業所持有的支票進行全面的檢查和核對的過程。通過支票盤點,可以確保支票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以及防止支票的丟失、盜用或其他問題的發生。
現金支票蓋章要求及注意事項
現金支票蓋章要求是在支票的正反面同時加蓋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并且要注意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支票有效期限為十天、支票不記名、支票印章模糊時可以打叉重新加蓋等事項。現金支票主要用途就是支取現金,因為現金支票不記名,因此一旦丟失則需要及時到銀行掛失。
一、現金支票蓋章要求及注意事項 現金支票,在正反兩面同時加蓋企業財務專用章和企業法人章(即銀行預留印鑒) (一)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跡,否則本支票作廢。 (二)受票人如果發現支票填寫不全,可以補記,但不能涂改。 (三)支票的有效期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節假日順延。 (四)支票見票即付,不記名。(丟了支票尤其是現金支票可能就是票面金額數目的錢丟了,銀行不承擔責任。現金支票一般要素填寫齊全,假如支票未被冒領,在開戶銀行掛失;轉帳支票假如支票要素填寫齊全,在開戶銀行掛失,假如要素填寫不齊,到票據交換中心掛失。) (五)出票單位現金支票背面有印章蓋模糊了,可把模糊印章打叉,重新再蓋一次。 (六)收款單位轉帳支票背面印章蓋模糊了(此時票據法規定是不能以重新蓋章方法來補救的),收款單位可帶轉帳支票及銀行進帳單到出票單位的開戶銀行去辦理收款手續(不用付手續費),俗稱“倒打”,這樣就用不著到出票單位重新開支票了。 背書注意收款人名稱和背書章的名稱要一致。容易出現的錯誤 日期填寫錯誤 收款單位與背書單位印鑒不符。一般蓋章都是,財務章在左,法人章在右。 特別注意事項: 紅色區域不填寫 注意,一個字都不能錯,而且蓋章要清晰。
二、現金支票蓋章要蓋哪些章 支票正面蓋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缺一不可,印泥為紅色,印章必須清晰,印章模糊只能將本張支票作廢,換一張重新填寫重新蓋章。反面蓋章與否見“2、收款人”。 蓋上銀行預留印鑒(一般是財務章、法人章),正面和反面都需要蓋章,正面在中下部,反面在第一個“被背書人”下面的框里蓋章。三、現金支票的用途有哪些 現金支票用于支取現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簽發用于到銀行為本單位提取現金,也可以簽發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用來辦理結算或者委托銀行代為支付現金給收款人。 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或臨時存款帳戶的客戶,需要支用工資、差旅費、備用金等均可以使用現金支票,向開戶銀行提取現金。 在銀行開立可以使用現金收付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對符合《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現金支票,委托開戶銀行支付現金。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現金支票只能在出票人開戶銀行支取現金。現金支票是一種最基本的支付結算業務品種。 以上就是整理的內容。希望上文的現金支票蓋章要求及注意事項、現金支票蓋章要蓋哪些章以及現金支票的用途有哪些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支票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填寫支票的注意事項:
支票的填開注意大寫;不要有改動;帳戶、名稱不要寫錯。現金支票在正面蓋財務章和名章(和銀行預留印鑒相符),背面葉要蓋相同的章。在背面還要填寫取款人的身份證號碼和姓名。
轉帳支票只需在正面蓋財務章和名章即可,其他不需蓋章。
一、要填寫的內容:
1、日期(大寫);
2、金額,大寫金額靠左側;小寫金額;
3、蓋章。財務專用章和法人代表人名章。
4、預留密碼的還要填寫密碼。
支票是商務活動中使用最多的票據,業務人員在收支票時要提防“支票陷阱”,因為票據退票會帶給企業難以彌補的財務損失。現就實際業務中可能存在的“支票陷阱”加以說明。
二、關于簽名蓋章
出票人在支票上簽名蓋章,是負擔票據債務的一種具體表示,當支票退票時,要負起出票人的責任,償還支票上所記載的金額。簽名蓋章要蓋在支票上出票人欄的位置,蓋在其它地方,就不發生簽名蓋章的效力,屬于不合格支票。實際操作中,收票人應注意以下幾點:
1、沒有簽名蓋章的支票不能收。鑒章*白的支票是“不完全票據”,這種票據無法律效力。必須請出票人補蓋印鑒方可接收。出票簽名或蓋章模糊不清的支票不能收。這種鑒章不清楚或不明的支票經常被銀行退票。
2、支票上簽章處只有出票人的指印,沒有其他簽名或蓋章,最好拒收。支票上的簽名能以蓋章的方式代替,但不能以捺指印代替簽名。圖章顛倒的支票是有效的,可以收受。蓋錯印章涂銷后,再加蓋正確印鑒的支票,可以收。
3、出票人在蓋錯的印鑒上打“?”涂銷,這枚印鑒視為沒有記載,只要第二次所蓋的印鑒和銀行內原有的印鑒相同,而且戶頭內有足夠存款,這張支票是安全的。
四、關于支票金額
1、金額是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之一,也是票據債務人員擔保范圍的指標。支票的金額應以大寫數字來書寫,以示慎重,并可以防止遭人涂改。因此,金額一經填寫,就不能改寫,否則,支票無效。對于支票金額應注意以下問題:票面大寫金額欄內漏寫“元”字的支票,不可收受。我國通-用的幣制單位有元、角、分。只有記載數字,而無“元”的記載,其金額難以確定。
2、大寫金額經涂改的支票是無效支票,絕對不能接收。支票上大寫金額不應當寫零,而多寫零的支票,盡可能不要收受。金額位數連續有幾個零時,應只寫一個零字。比如50005元,應寫成“伍萬零五元整”,而不能寫成“伍萬零零伍元整”。
3、票面金額填寫“拾元整”的支票,不可收受。銀行實務對有關支票金額的寫法有特別的要求,10元應寫為“壹拾元整”。
4、支票上大寫金額寫“廿”絕對不能接收。20元的正確寫法是“貳拾元”,如果寫成“廿”,銀行會以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八十四條
【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第八十五條
【支票金額的授權補記】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六條
【收款人名稱的授權補記與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第八十八條
【支票的簽章】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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