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會的。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三十三條 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 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
法律分析:針對公職人員超生二胎的處理,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在內)違反生育政策違法生育子女的,除接受計生部門的處理并繳納社會撫養費外,還得接受行政和紀律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四十二條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公職人員以前超生的,現在還會被開除公職。根據法律規定,公職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違反國家政策的將會被予以辭退。在實行一對夫妻一個孩子的計劃生育政策時期超生的屬于違反政策的行為,即使現在計劃生育政策已經放開,也會被開除公職。
法律客觀:《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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