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辦理身份證需要帶戶口本。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辦理二代居民身份證需要交驗居民戶口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辦身份證需要帶戶口本;異地辦理需要帶本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身份證回執單、本人戶口復印件、暫住證。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一般申領和補辦換身份證需要準備以下材料:1、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2、如果不是首次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或者居民身份證已經遺失的,還應當準備原申領的居民身份證;3、申請人的《數碼照相回執》;4、到公安機關戶政科領取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居民身份證關系著居民的衣食住行,是每個公民身份的象征,根據《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公民在辦理(1)選民登記;(2)戶口登記;(3)兵役登記;(4)婚姻登記;(5)入學、就業;(6)辦理公證事務;(7)前往邊境管理區;(8)辦理申請出境手續;(9)參與訴訟活動;(l0)辦理機動車、船駕駛證和行駛證,非機動車執照;(11)辦理個體營業執照;(l2)辦理個人信貸事務;(13)參加社會保險,領取社會救濟;(14)辦理搭乘民航飛機手續;(15)投宿旅店辦理登記手續;(l6)提取匯款、郵件;(17)寄賣物品等事宜時需要證明公民身份的,均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證,所以一定要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法律分析】:申領和補辦換身份證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驗原件);
2.申請人原申領的居民身份證(沒辦證和遺失證件的除外);
3.申請人的《數碼照相回執》(新辦證或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的提供);
4.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派出所戶政室打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一、首次辦理身份證需要準備那些材料?
首次辦理身份證,需要帶上居民戶口本、父母身份證、出生證明、學生證及所在地辦理證件的其他材料,二代身份證照片采集回到到戶口所在地辦理身份證,需要錄入指紋信息。
首次辦理身份證流程
首先要先去戶口所在地公安局掃描一寸照,將一寸照掃描進公安局系統庫,還要核對戶口本及學校,要交驗居民戶口薄、本人照片,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納證件工本費。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申領證件:
1、在前往辦證時,應攜帶居民戶口薄、兩張本人彩色相片(也可以在現場采集相片)和原申領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證。
2、在辦理手續時,要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和進行身份證指紋收集,協助工作人員準確核身份證登記項目,并交納證件工本費。
3、注意的是流動人口錄指紋要回戶口所在地辦理。
4、自助服務終端開通,實現的功能有戶籍政策查詢、辦理進度查詢、戶籍證明打印和身份證的補辦、丟失注銷。還可以辦理注銷證明和關系證明。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五條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第二章申領和發放
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一條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16周歲以下)首次辦理身份證,所帶資料最好先向當地派出所電話咨詢需要帶的資料。一般情況需要帶居民戶口本、父母身份證、出生證明、學生證及所在地辦理證件的其他材料,并且是在其法定監護人的陪同下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身份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經工作人員核實身份,簽字、錄取指紋、拍照,規定時間領取身份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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