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法律援助申請材料及流程(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是怎樣的)

首頁 > 身份戶籍2024-12-19 01:10:47

怎么申請法律援助

  關于法律援助的詳細問題,您看一下法律援助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第三條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
  第五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 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
  第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條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圍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
  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請和審查
  第十四條
  公民就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
  (一)請求國家賠償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向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五)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協助提供。
  第十六條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發生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十九條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 法律援助實施
  第二十條
  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10日前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審判的,可以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送交審判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對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確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回復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第二十三條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條
  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第二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申請的法律咨詢服務,應當即時辦理;復雜疑難的,可以預約擇時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并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按照律師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完)

民間法律援助的流程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接待咨詢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對來訪群眾要熱情接待,認真解答所咨詢的法律事宜,并填寫《法律援助來訪(電、信)咨詢登記表》,將接待或咨詢的結果登記在冊。 (二)申請 1.申請人本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法律援助中心遞交申請書,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身份證 復印件、經濟貧困證明)。 2.如有行動不便無法親自申請的可委托他人代為申請,代為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 代理 權的證明。 (三)審查與決定 1.中心在收到申請后,應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認真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是否有資格提出法律援助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指導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2.法律援助中心應對案件的類型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屬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圍。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或仲裁機構受理后開始援助。 3.法律援助中心應在接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援助的決定。申請人對法援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司法局提出。 4.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案件,應由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在《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上簽字;認為所申請的案件不屬于法律援助范圍的,但考慮其實際情況,可以予以援助的,須報中心負責人及主管司法局領導批準。 (四)指派與辦理 法律援助中心決定援助后,應當為申請人開具相應的法律援助文書,由申請人轉交 律師 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并建立與律師及當事人的工作聯系,以便隨時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情況。主要應當開具的文書有: (1)給予援助決定書 (2) 授權委托書 (3)法律援助協議書 (4)指派通知書 (5)刑事(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1.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應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律師出庭辯護,并在開庭前3日將確定的承辦人名單回復作出指定辯護的人民法院。 2.對于違反條件規定或拒不履行援助義務的人員,根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予以處罰。 (五)案件監督 法律援助中心對自己指派或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應當采取以下形式進行監督。 1. 訴訟 監督。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對正在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監督,通過建立與律師及當事人的工作聯系,了解案件的辦理情況;及時處理案件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2.事后監督。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在自己指派或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結案后的7日內,將案件的卷宗整理歸檔。應當通過閱卷及征求律師和當事人的意見,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情況作出評定,并及時總結辦理情況,以作為日后獎懲的依據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 辯護人 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 律師 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 死刑 ,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申請法律援助需要哪些條件

申請法律援助需要哪些條件
一、申請法律援助需要哪些條件
1、申請法律援助需要的條件如下: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2、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流程是什么
申請法律援助的流程如下:
1、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2、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進行認真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之申請人補交,申請人未按要求補交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或者個人查證;
3、法律援助機構審查后通知申請人是否給予援助,申請人接到給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后到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4、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和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主管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

相關推薦:

法律援助申請材料及流程(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是怎樣的)

如何辦理股權轉讓公證(公司股權分割公證)

海事法院受理哪些案件(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

酒駕和醉駕(酒駕和醉駕的區別處罰)

身份證辦理(身份證怎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