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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合同公證辦理(房產證在銀行抵押可以做公證嗎)

首頁 > 身份戶籍2024-12-19 13:46:01

房產公證需要帶什么資料?

在買賣二手房過程中,不同的情況都可能涉及"公證",雖不是必要環節,但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風險,且"經公證"的購房合同或協議,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的。
所謂"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在以下售房、抵押、線上P2P借款涉及房產反擔保、線下借款涉及房產擔保、第三方為線上或線下借款提供房產抵押擔保的各類公證,涉及房產的公證事項均按下述標準執行
一.產權人至今未婚:
身份類證明材料: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單身證明(民政局出具原件)
財產類證明材料:產權證(原件)、原始購房合同(原件或復印件)、發票(原件或復印件)、
契稅票(原件或復印件)
二.產權人已婚(均系初婚):夫妻雙方到場
身份類證明材料: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結婚證(原件)
財產類證明材料:產權證(原件)、原始購房合同(原件或復印件)、發票(原件或復印件)、
契稅票(原件或復印件)
三.產權人已婚(一方或雙方再婚):夫妻雙方到場
身份類證明材料: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結婚證(原件)、
再婚方之前婚姻的證明(離婚證或判決書、調解書)
財產類證明材料:產權證(原件)、原始購房合同(原件或復印件)、發票(原件或復印件)、
契稅票(原件或復印件)
再婚且房產是在上一次婚姻期間取得,則需提供離婚證明及相關離婚協議、
判決書或調解書,應表明房產歸屬
四.產權人離異未再婚且房產在離婚前取得的(判斷標準為:產權證、原始購房合同、發票、契稅票任一時間點在離婚之前)
1)身份類證明材料: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原件)、
離異未再婚證明(民政局出具原件)
2)產類證明材料:產權證(原件)、原始購房合同(原件或復印件)、發票(原件或復印件)、
契稅票(原件或復印件)
3)民政局離婚的需出示加蓋備案章的離婚協議且應表明房產歸屬,法院離婚的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應表明房產歸屬
4)若上述文件中未標明房屋歸屬,亦可由前配偶到場發表聲明確認。
五.產權人離異未再婚且房產在離婚后取得的(判斷標準為:產權證、原始購房合同、發票、契稅票所有時間點均在離婚之后)
1)身份類證明材料: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原件)、
離異未再婚證明(民政局出具原件)
2)財產類證明材料:產權證(原件)、原始購房合同(原件或復印件)、發票(原件或復印件)、
契稅票(原件或復印件)
六.產權人喪偶未再婚的且房產在喪偶后取得的(判斷標準為產權證、原始購房合同、發票、契稅票所有時間點均在喪偶之后)
1)身份類證明材料: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結婚證(原件)、死亡證明(原件)、
喪偶未再婚證明(民政局出具原件)
2)財產類證明材料:1.產權證(原件)、原始購房合同(原件或復印件)、發票(原件或復印
件)、契稅票(原件或復印件)
七.產權人喪偶未再婚的且房產在喪偶前取得的(判斷標準為產權證、原始購房合同、發票、契稅票任一時間點在喪偶之前)
此種情況需先行辦理繼承權公證。

房產公證怎么辦理

下面是房產公證的具體辦理流程:
1、準備材料:房產公證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如房地產權證、身份證明等。應根據當地公證處的規定,準備齊全的材料;
2、前往公證處:準備好材料后,前往當地公證處進行辦理。在公證處,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按照公證員的要求進行材料的提交和核對;
3、等待公證:公證員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和證明,并將證明內容寫入公證書。公證書上應當有公證日期、公證機關名稱、公證員簽字等內容;
4、領取公證書:公證完成后,應當及時領取公證書,并核對公證書上的內容是否與自己的要求一致。如果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公證員反映并進行修改。
房產公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房產的權屬關系需要清晰明確,即房產需要有明確的產權證明文件;
2、房產的權屬證明文件需要真實有效,例如房產證、土地證等;
3、房產相關權利的事實需要真實準確,例如房產交易、抵押貸款等;
4、房產相關權利的事實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例如不得涉及非法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等;
5、公證申請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是房產相關權利的合法持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6、公證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例如房產證、身份證等。
綜上所述,房產公證是將與房產權利有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進行公證,以確保其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一種公證行為。房產公證可以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雙方權益,減少糾紛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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