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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首頁 > 身份戶籍2024-12-20 11:59:31

山東省戶籍管理的規定(2)

  第五章戶口遷移

  第一節遷移基本原則和條件

  第五十五條公民戶口遷移,遵循實際居住、人戶一致和條件準入原則。

  第五十六條公民離開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經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落戶條件的,應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二節投靠遷移

  第五十七條公民之間的投靠遷移包括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

  第五十八條投靠遷移,應當由被投靠人持雙方有效身份證件、親屬關系證明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申報,同時提交投靠人同意的書面說明。

  第五十九條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國(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確與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并提交現役軍人證明、出國(境)定居證明或者死亡證明。

  第三節普通大中專學生遷移

  第六十條省內普通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錄取的本省新生,不辦理戶口遷移。

  被省外普通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本省新生,入學時可以自愿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遷移戶口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和注明遷移戶口的錄取通知書申報。

  第六十一條 省內普通大中專院校招收的省外生源新生申請將戶口遷至學校的,應當在入學時由學校統一申報,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生計劃文件;

  (二)加蓋設區市以上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花名冊;

  (三)錄取通知書;

  (四)戶口遷移證。

  上述學生在省內院校畢業后,繼續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讀的,憑錄取通知書辦理遷移。

  第六十二條普通大中專院校學生在校期間因轉學、退學、被開除學籍等未能取得畢業證書的,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學校證明辦理。

  第六十三條 在我省落實就業單位的普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畢業證書和勞動(聘用)合同申報;其中,經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派遣的,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就業報到證、畢業證書和就業協議書申報。

  第六十四條 已就業畢業生,應當在就業地按照下列順序辦理落戶:

  (一)本人合法穩定住所或者就業地城鎮直系血親;

  (二)就業單位集體戶;

  (三)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

  (四)就業單位所在地社區集體戶。

  第六十五條我省生源畢業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遷往現家庭戶口所在地:

  (一)在省外院校就讀期間或畢業后出國(境)就業就學,戶口在省外學校集體戶的;

  (二)已落實就業單位,但暫不符合就業地落戶條件的;

  (三)未落實就業單位的。

  第六十六條畢業生戶口遷移證件遺失、超過有效期限,或者因調整、改派等原因造成遷移證件遷入地址與實際落戶地址不符的,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

  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

  第四節干部工人調動和招錄人員遷移

  第六十七條 干部工人調動和省內招錄人員需要遷移戶口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縣級以上組織(人社)部門的調動通知書、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申報。

  第六十八條調動、招錄人員家屬符合隨遷條件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結婚證件或親屬關系證明,到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申報。

  第五節其他情形遷移

  第六十九條 公民實際居住生活在農村,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且以農林牧漁業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農村居住地。

  第七十條夫妻離婚后,一方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離婚證明材料、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申報遷移;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社區集體戶。

  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具有撫養權的一方遷移;另一方拒不配合的,公安機關可以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程序后辦理。

  第七十一條軍隊女士官未成年子女,可以遷至女士官駐地落戶;女士官調動或者退出現役的,其未成年子女應當隨遷。

  第七十二條 寺廟、宮觀出家人員的戶口遷移,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

  第七十三條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將戶口遷往合法穩定住所或者社區集體戶:

  (一)因征地、房屋拆遷等原因,原戶口登記住址已經消失的;

  (二)破產清算、兼并重組或整體搬遷的單位,原設立的集體戶應當撤銷的;

  (三)集體戶成員擁有合法穩定住所或者已經離開原單位的;

  (四)擇業期滿,戶口仍滯留學校的。

  上述人員拒不遷出的,暫時停止受理除辦理居民身份證、戶口遷出、注銷登記以外的其他戶口事項。

  第七十四條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原住戶應當在發生轉移前及時將戶口遷出。原住戶拒不遷出的,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以將其戶口遷至轄區社區集體戶。

  第六章戶口項目登記及變更更正

  第一節姓名

  第七十五條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十六條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按照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選取。

  第七十七條除姓氏外,公民申報姓名登記應當使用《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

  第七十八條 公民申報出生登記的姓名應當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一致。

  《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不規范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告知到簽發單位換發。

  第七十九條 公民曾用名填寫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第八十條已出家的佛教徒或者出家、獨身并在道教宮觀修行的道教教職人員辦理戶口登記時,應當分別使用佛教、道教法名,并在戶口簿冊“曾用名”項目內登記世俗姓名;伊斯蘭教信徒辦理戶口登記時,不得使用伊斯蘭教經名作為姓名。

  第八十一條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姓名變更:

  (一)名字的諧音或者含義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容易被誤解、歧視的;

  (二)在同一村居(社區)、單位、學校或者近親屬中名字相同的;

  (三)因收養關系成立或者解除、父母離婚或者再婚等原因協商一致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或者其他不規范漢字的;

  (五)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還俗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第八十二條未滿18周歲的公民申請姓名變更,應當由其父母共同協商一致,持有效身份證件、結婚證申請。

  父母離婚后,雙方未經協商或者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或者對方下落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姓名而雙方協商不成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恢復。

  第八十三條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應當區別以下不同情形,準予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

  (一)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二)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

  第八十四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人員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提供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同意變更證明。

  在校學生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當提供所在學校同意變更的證明。

  第八十五條 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一)正在服刑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三)具有故意隱瞞或者惡意規避法律制裁等其他情形的。

  公安機關發現公民以欺騙手段變更姓名的,應當立即撤銷批準變更的決定,恢復其變更前的姓名。

  第二節性別

  第八十六條公民申報性別登記,應當填寫“男”或者“女”。

  第八十七條公民實施變性手術或者性別矯正后,應當由本人或者監護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國內三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者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申報。

  第三節出生日期

  第八十八條公民出生日期應當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信息登記。

  第八十九條 公民的出生日期不可變更。確因登記錯誤等原因造成出生日期有誤的,由本人或者監護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和足以證明出生日期錯誤的原始資料申請更正:

  (一)出生證明或者公安機關原始戶口登記資料;

  (二)原錯誤登記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況說明和原始戶口底冊復印件(加蓋戶口專用章);

  (三)存在邏輯關系錯誤的材料;

  (四)其他足以證明出生日期有誤的原始憑證材料。

  批準更正出生日期后,發現當事人利用虛假材料申請更正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批準更正的決定,恢復其更正前出生日期。

  第九十條 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確定或者更正出生日期的,按照《關于在干部人事檔案審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關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16〕39號)規定辦理。

  第四節民族成份

  第九十一條 民族成份,是指在戶口登記填寫的經國家正式確認的民族名稱。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一般不得變更。

  第九十二條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生父母、養父母和與繼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民族成份確認、登記。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應當根據其父母共同簽署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予以確認并登記。

  第九十三條公民申請民族成份變更,應當由本人或者監護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和市級民族事務部門的審批意見申報。

  第九十四條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生育或者依法收養的子女取得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依據中國公民的民族成份確定。

  外國人取得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

  第九十五條違規確認或者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公安機關根據市級民族事務部門出具的調查處理意見書予以更正。

  公民民族成份在戶口管理過程中被錯報、誤登的,公安機關應當在調查核實后更正,并通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管理部門。

  第五節戶主

  第九十六條 家庭戶戶主一般由戶內成員中合法穩定住所的房屋產權、使用權所有人或者戶內其他成年人擔任。

  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

  第九十七條除下列情形外,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擔任戶主:

  (一)現役軍人子女在部隊駐地申報出生登記的;

  (二)原戶主戶口注銷且戶內無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原戶主遷出,同戶子女不符合隨遷條件的。

  第九十八條家庭戶戶主變更的,應當由戶內成年人協商一致后申請;協商不一致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房屋權屬關系暫時確定一名戶主;原戶主遷出或房屋權屬人死亡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房屋權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長幼順序暫時確定戶主。

  第六節其他戶口項目

  第九十九條籍貫應當填寫本人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確定籍貫的填寫出生地。籍貫不詳的棄嬰,應當以收養人籍貫或收養機構所在地作為其籍貫。

  大陸臺籍同胞的籍貫按照《中央統戰部、中央臺辦、公安部關于對大陸臺籍同胞身份認定的意見》(統發〔2001〕32號)辦理。

  外國人經批準加入我國國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國家的名稱作為其籍貫。

  第一百條公民的戶口項目登記及變更更正后,應當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上簽字確認。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居民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中記載變更更正日期,并注明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中記載的日期。

  第七章戶口證件

  第一百零一條 常住人口登記表是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基本法律文書,是公安機關進行戶口登記管理的基礎性資料。

  第一百零二條 居民戶口簿是證明公民身份狀況和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定證件,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戶口登記義務的憑證。

  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使用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第一百零三條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卡由承辦人按規定填寫完畢后,加蓋承辦人簽章和戶口專用章。

  第一百零四條公民整戶遷出的,應當上繳原居民戶口簿,申請換發新的居民戶口簿。

  第一百零五條公民居民戶口簿遺失的,應當由戶主持有效身份證件及時補領,并簽署遺失聲明。

  戶主不能親自辦理的,應當由戶內成員持有效身份證件和戶內所有成年人簽字(捺手印)認可的書面申請辦理。

  遺失的居民戶口簿重新找到的,應當及時上繳。

  第一百零六條因家庭矛盾導致戶內家庭成員無法使用居民戶口簿辦理個人相關事務,公安機關說服教育無效的,可以憑該家庭成員書面申請,為其制發僅含首頁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居民戶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中注明相關情況。

  第八章戶口信息查詢

  第一百零七條 公民因辦理公證、民事訴訟等原因,需要查詢本人或者已經去世的其他近親屬戶口登記歷史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和親屬關系證明申請。

  第一百零八條司法機關辦案,以及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因履職需要查詢公民戶口登記信息的,憑相關辦案文書、單位介紹信和查詢人有效身份證件向被查詢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查詢。

  第一百零九條 執業律師查詢公民戶口登記資料,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委托代理合同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詢。

  執業律師只能查詢與所承辦法律事務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戶口所在地地址等戶口登記資料,不得查詢戶內其他成員以及與所承辦法律事務無關人員的戶口登記資料。

  第一百一十條公安機關只提供本轄區公民的戶口登記信息,與申請查詢事項無關的戶口登記信息不予提供。

  第九章程序及時限

  第一百一十一條公安機關受理戶口登記事項,應當及時審查、核驗申報人提交的申請和證明材料,留存原件或者復印件。留存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內容一致”并簽章。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申報的戶口事項進行審查時,發現申報事項明顯涉及他人重大利益關系的,應當告知申報人協商一致后辦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下列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戶口登記事項,公安派出所應當當場辦結:

  (一)嬰幼兒出生登記;

  (二)公民死亡登記;

  (三)立戶分戶;

  (四)戶口登記項目(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除外)的變更更正;

  (五)縣(市、區)范圍內戶口遷移;

  (六)公民入伍戶口注銷和退出現役回原籍落戶;

  (七)刑滿釋放、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人員回原籍落戶;

  (八)居民戶口簿補領、換領;

  (九)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學生錄取、退學、轉學戶口遷移和畢業生回原籍落戶;

  (十)出具戶籍證明。

  第一百一十四條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其他戶口登記事項,公安派出所應當當場受理,按照法定程序調查核實后,在規定時限內上報。

  第一百一十五條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在辦理戶口須知等便民服務條上注明。

  對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而不能辦理或受理的申報事項,應當告知申請人原因,并做好解釋說明。

  第一百一十六條除當場辦理的戶口事項外,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應當由審批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安機關受理戶口事項申請材料后,應當將所需時限告知申請人。

  公安派出所自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批準通知之日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章便民服務

  第一百一十八條推進簡政放權,除性別變更更正、出生日期更正以及公安部明確規定由設區市公安機關核準的戶口登記事項外,其他事項由縣級以下公安機關核準。

  第一百一十九條深化警務公開,充分利用互聯網平臺和新媒體工具向社會依法公開辦理戶口登記的條件、程序、時限以及收費依據和標準,公布辦公時間和監督方式,主動接受監督和評議。

  第一百二十條優化窗口服務,統一外觀標志標識,合理劃分功能區域,完善便民服務設施,保持環境整潔有序,規范服務用語,保持警容嚴整。

  第一百二十一條拓展服務渠道,推行“預約服務”、“綠色通道”、電子支付、快遞發證等,積極推廣網上預約、網上查詢、網上反饋。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全面推行戶口“網上遷移”,遷入地公安機關按照當地戶口準入條件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一百二十三條對持有《山東省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綠卡》的人才,按照《山東省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綠色通道規定(試行)》要求,優先辦理。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民辦理戶口事項,本人有正當理由不能親自到場的,可以書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持有效身份證件代為申報。書面委托應當記載委托原因、事由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聯系方式。

  公安機關對委托有疑問的,可以當場或者事后進行核查,核查時間不計入承諾辦理時限內。

  第一百二十五條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據群眾意愿和書面申請,變更居民戶口簿下列登記項目:

  (一)收養子女可以將“與戶主關系”中“養子女”變更為“子女”、“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市(縣)”可以直接登記為門樓(牌)號,不體現收養機構名稱。

  (二)刑滿釋放人員可以將“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市(縣)”直接登記為門樓(牌)號,不體現監獄名稱。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據新生兒取名需求,提供本市、縣范圍內重姓名人數查詢服務。

  第一百二十七條群眾因尋親訪友申請查詢其他人員信息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驗查詢人居民身份證,征得被查詢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查詢結果或聯系方式告知查詢人,并做好記錄。

  第十二章責任追究

  第一百二十八條 辦理戶口登記事項,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戶口辦理終身責任制。

  第一百二十九條當事人應當對戶口辦理出具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當事人有虛報(假報)戶口、冒名頂替他人戶口或者通過其他欺騙手段辦理戶口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領的戶口證件,依法收繳,并撤銷相應戶口登記。

  第一百三十條公民戶口登記信息涉及個人隱私,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戶口登記過程中知悉或者查詢得到的信息,應當嚴格履行保密義務。故意泄露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規范進行戶口管理的,上級公安機關應當予以糾正,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公安機關紀檢監察、督察、戶政(治安)等部門對群眾有關戶口管理工作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對規范辦理的民警,積極維護其正當權益;對違規辦理的民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一百三十三條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

  有效身份證件:指具有法定效力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居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

  近親屬:指《民法通則》中規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親屬關系證明:指有關國家主管部門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收養證明、結婚證明、居民戶口簿等法定證件和司法文書,以及記載并能夠準確體現近親屬關系的人事檔案及相關公證等。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本規范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7日。

  本規范未涉及的戶口登記管理事項根據國家、公安部和我省相應政策辦理。各設區市公安局可以在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的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依照本規范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此前有關戶口管理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為準。《山東省公安廳關于對青島市公安局〈關于對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戶口遷移問題的請示〉的批復》(魯公治〔1996〕142號)等20個規范性文件(詳見附件)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2.假報戶口的
3.偽造、涂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4.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戶口簿、冊、表格、證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統一制定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統籌印制。
公民領取戶口簿和遷移證應當繳納工本費。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連市戶籍管理規定

  為規范戶籍問題管理,大連市公安局制定了戶籍相關的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大連市戶籍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大連市戶籍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全域城市化建設進程,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1〕9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促進全省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通知》(遼政發〔2012〕1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戶籍準入。

  已經取得異國國籍或獲得異國長期居住資格的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全市取消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性質劃分,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主城區是指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新市區是指金州新區、保稅區、普灣新區;新區是指由長興島臨港工業區、瓦房店市組成的渤海區域,由莊河市、花園口經濟區、長海縣組成的黃海區域,普灣新區拓展區。

  第五條 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堅持“合理控制主城區,適度放開新市區,全面放開新區”的原則。我市戶籍準入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職業為基本條件。

  第六條 我市新區常住人口遷入主城區、新市區,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在新市區登記常住戶口5年以上(符合主城區登記常住戶口條件的不受5年限制)、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并實際居住的人員可以遷入主城區。

  第八條 按照本規定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已婚人員,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同時辦理戶口遷移,有職業的配偶及未婚子女應當同時辦理工作調動。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的年限,均指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時的連續年限。

  第十條 市及區市縣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戶籍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規定的執行工作。

  第二章 戶籍遷入條件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實際居住、按規定申領居住證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 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滿5年,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5年以上;

  (二) 在新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滿1年,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1年以上;

  (三) 在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引進人才條件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含境外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四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四級國家職業資格僅限于《大連市緊缺職業工種目錄》)或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

  (二)與我市各類單位簽訂1年以上(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須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具有四級國家職業資格的須參加社會保險滿1年,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須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

  (三) 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四級職業資格年齡可以適當收緊,高端人才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引進人才條件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新區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具有普通中等專科學校學歷或四級國家職業資格;

  (二)與新區各類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

  (三)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我市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公務員(工作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經市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錄用,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學歷,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二)經我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入,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學歷,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購買房屋條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房屋產權資格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購房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自登記常住戶口之日起,所購房屋3年內不得交易、抵押):

  (一) 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主城區(旅順口區除外)購買商品房單套住宅建筑面積達到70平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筑面積達到50平米;

  (二)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主城區(旅順口區除外)購買存量房單套住宅建筑面積達到90平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筑面積達到70平米;

  (三) 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新市區、旅順口區購買商品房(或存量房)單套住宅建筑面積達到50平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筑面積達到30平米;

  (四)個人在新區購買商品房或存量房。

  購買非住宅房屋的,應當同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方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六條 在旅順口區購買房屋落戶的人員(達到主城區落戶條件除外),其常住戶口5年內不得遷入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園區。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投靠條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或本人)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無業人員,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主城區并結婚滿2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市區并結婚滿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區;

  (二)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戶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現役軍人等情況被投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戶口在我市;

  (三)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子女,其投靠的監護人常住戶口在我市;

  (四)身邊無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請1名無業未婚子女投靠;

  (五)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戶口在主城區、新市區,其登記常住戶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齡合計滿130周歲,或投靠的單親父親滿65周歲、單親母親滿60周歲;

  (六) 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戶口在新區,投靠的父母年齡合計130周歲,或投靠的單親父親滿65周歲、單親母親滿60周歲。

  投靠配偶的,其未婚子女可以隨遷。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投靠條件之一、需要辦理工作調動的夫妻投靠人員,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地(引進人才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 投靠的配偶符合引進人才登記常住戶口條件;

  (二)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主城區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結婚滿2年;

  (三)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市區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結婚滿1年;

  (四)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區且有合法穩定住所。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投資納稅條件之一,且依法經營1年以上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個人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并注冊資金120萬元以上、年納稅8萬元以上;

  (二)個人在新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并注冊資金80萬元以上、年納稅5萬元以上。

  第二十條 遷入我市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或銷售中心、國內特大型企業的銷售或研發中心,國內外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以及知名高校、科研機構所辦的分校(所),其在我市工作并在本單位工作3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隨遷。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在我市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二條 原系我市常住戶口的退學人員、退役運動員、刑滿釋放人員,可以在原戶籍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三條 按政策規定可以回原戶籍地落戶的我市生源畢業生或出國回歸人員,可以在原戶籍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四條 符合國務院、中央軍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關落戶規定的復轉退伍軍人、隨軍家屬、軍休干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五條 經市級以上組織部門批準調入我市的人員,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六條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落戶的成建制遷入人員,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辦法》(大政發〔2003〕62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外省市單位整體遷入及其職工落戶條件的通知》(大政發〔2004〕95號)、《大連市關于私人投資購買商品房戶口遷入暫行辦法》(大政發〔2006〕57號)、《大連市引進人才落戶暫行規定》(大政發〔2011〕76號)等文件以及《大連市調入、招收外地工人暫行規定》(大政辦發〔1996〕139號)、《大連市人才工作居住證暫行規定》(大政發〔2004〕75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重點工業園區和沿海經濟帶建設的若干政策意見》(大政發〔2007〕98號)等文件中有關戶籍管理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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