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2.假報戶口的
3.偽造、涂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4.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戶口簿、冊、表格、證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統一制定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統籌印制。
公民領取戶口簿和遷移證應當繳納工本費。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規范戶籍問題管理,大連市公安局制定了戶籍相關的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大連市戶籍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大連市戶籍管理規定如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全域城市化建設進程,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1〕9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促進全省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通知》(遼政發〔2012〕1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戶籍準入。
已經取得異國國籍或獲得異國長期居住資格的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全市取消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性質劃分,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主城區是指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新市區是指金州新區、保稅區、普灣新區;新區是指由長興島臨港工業區、瓦房店市組成的渤海區域,由莊河市、花園口經濟區、長海縣組成的黃海區域,普灣新區拓展區。
第五條 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堅持“合理控制主城區,適度放開新市區,全面放開新區”的原則。我市戶籍準入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職業為基本條件。
第六條 我市新區常住人口遷入主城區、新市區,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在新市區登記常住戶口5年以上(符合主城區登記常住戶口條件的不受5年限制)、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并實際居住的人員可以遷入主城區。
第八條 按照本規定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已婚人員,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同時辦理戶口遷移,有職業的配偶及未婚子女應當同時辦理工作調動。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的年限,均指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時的連續年限。
第十條 市及區市縣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戶籍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規定的執行工作。
第二章 戶籍遷入條件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實際居住、按規定申領居住證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 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滿5年,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5年以上;
(二) 在新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滿1年,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1年以上;
(三) 在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引進人才條件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含境外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四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四級國家職業資格僅限于《大連市緊缺職業工種目錄》)或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
(二)與我市各類單位簽訂1年以上(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須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具有四級國家職業資格的須參加社會保險滿1年,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須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
(三) 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四級職業資格年齡可以適當收緊,高端人才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引進人才條件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新區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具有普通中等專科學校學歷或四級國家職業資格;
(二)與新區各類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
(三)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我市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公務員(工作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經市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錄用,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學歷,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二)經我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入,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學歷,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購買房屋條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房屋產權資格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購房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自登記常住戶口之日起,所購房屋3年內不得交易、抵押):
(一) 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主城區(旅順口區除外)購買商品房單套住宅建筑面積達到70平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筑面積達到50平米;
(二)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主城區(旅順口區除外)購買存量房單套住宅建筑面積達到90平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筑面積達到70平米;
(三) 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新市區、旅順口區購買商品房(或存量房)單套住宅建筑面積達到50平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筑面積達到30平米;
(四)個人在新區購買商品房或存量房。
購買非住宅房屋的,應當同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方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六條 在旅順口區購買房屋落戶的人員(達到主城區落戶條件除外),其常住戶口5年內不得遷入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園區。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投靠條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或本人)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無業人員,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主城區并結婚滿2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市區并結婚滿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區;
(二)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戶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現役軍人等情況被投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戶口在我市;
(三)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子女,其投靠的監護人常住戶口在我市;
(四)身邊無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請1名無業未婚子女投靠;
(五)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戶口在主城區、新市區,其登記常住戶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齡合計滿130周歲,或投靠的單親父親滿65周歲、單親母親滿60周歲;
(六) 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戶口在新區,投靠的父母年齡合計130周歲,或投靠的單親父親滿65周歲、單親母親滿60周歲。
投靠配偶的,其未婚子女可以隨遷。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投靠條件之一、需要辦理工作調動的夫妻投靠人員,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地(引進人才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 投靠的配偶符合引進人才登記常住戶口條件;
(二)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主城區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結婚滿2年;
(三)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市區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結婚滿1年;
(四)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戶口在新區且有合法穩定住所。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投資納稅條件之一,且依法經營1年以上的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個人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并注冊資金120萬元以上、年納稅8萬元以上;
(二)個人在新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并注冊資金80萬元以上、年納稅5萬元以上。
第二十條 遷入我市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或銷售中心、國內特大型企業的銷售或研發中心,國內外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以及知名高校、科研機構所辦的分校(所),其在我市工作并在本單位工作3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隨遷。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在我市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二條 原系我市常住戶口的退學人員、退役運動員、刑滿釋放人員,可以在原戶籍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三條 按政策規定可以回原戶籍地落戶的我市生源畢業生或出國回歸人員,可以在原戶籍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四條 符合國務院、中央軍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關落戶規定的復轉退伍軍人、隨軍家屬、軍休干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五條 經市級以上組織部門批準調入我市的人員,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六條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落戶的成建制遷入人員,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辦法》(大政發〔2003〕62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外省市單位整體遷入及其職工落戶條件的通知》(大政發〔2004〕95號)、《大連市關于私人投資購買商品房戶口遷入暫行辦法》(大政發〔2006〕57號)、《大連市引進人才落戶暫行規定》(大政發〔2011〕76號)等文件以及《大連市調入、招收外地工人暫行規定》(大政辦發〔1996〕139號)、《大連市人才工作居住證暫行規定》(大政發〔2004〕75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重點工業園區和沿海經濟帶建設的若干政策意見》(大政發〔2007〕98號)等文件中有關戶籍管理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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