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識別某商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或企業的顯著標志。商標經過注冊,就受法律保護。一、未注冊商標是否受法律保護未注冊商標要獲得法律的保護,必須符合《商標法》的基本保護要件,同時還要和注冊商標有所區分,以體現“應當應道和鼓勵經營者將商標申請注冊”的基本立法價值。(一)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商標法》第六條規定了強制注冊制度,即法律法規規定的煙草、醫藥等行業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使用。此外,《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有欺騙性、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等情形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二)必須先于沖突權利使用只有當未注冊的商標早于沖突權利在中國境內作為商標使用的,才能獲得商標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對抗效力,即禁止在后的沖突注冊或使用。相反的,在后使用的未注冊商標,不論其知名度有多高,均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不具有法律上的對抗效力。例如,在“微信”商標爭議案中,騰訊公司的未注冊的“微信”商標因晚于創博亞太公司的商標,所以不能作為在先權利對抗創博亞太公司的在先商標注冊。(三)必須滿足商標法意義上使用情形。商標法意義的使用包括幾層含義:1、使用的目的是“用于識別商品來源”;2、使用的場景包括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3、必須是在中國國內使用;4、必須是自主使用,即未注冊商標的使用是基于商標權人的使用意圖自主在上述場景中明確使用,例如在“索愛”、“偉哥”等商標爭議案例中,該等字樣均未被相關企業自主使用,僅僅是消費者或媒體的被動使用,固不得獲得法律保護。(四)必須滿足接觸或知名度要件特別是知名度要件,直接決定了未注冊商標獲得保護的可能性、強度和范圍。知名度越高,獲得的保護力度越強,當未注冊商標的知名程度達到馳名的標準時,從某種意義上講,即可獲得相當于注冊商標的對抗效力。二、注冊商標侵權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下列商標使用形式,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主要表現形式:(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由此可以看出,商標侵權行為是多式多樣的。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的發展,新的經營模式不斷的涌現,一些新的商標侵權形式會不斷出現。因此,即使不屬于上述商標侵權表現形式,但實際使商標專用權受到損害的行為,也應當屬于侵犯注冊商標的行為。三、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是多少年商標有效期是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商標的注冊使用的期限也從屆滿之日是加算十年,如果屆滿之日起是:2012年11月11日,核準續展之后的有效期限至2022年11月10日。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很多商標權利人,認為商標續展的費用比重新申請貴很多。殊不知,續展只是審查主體資格的形式要件,注冊證書申請續展后不用進行實質審查階段,就可以延長商標專用權10年。而商標重新申請一樣的,等同于新申請。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由此看到我國的商標法律制度所保護的重點是注冊商標,未注冊商標是不易受到商標法律保護的。當然,商標法對已經使用但是未注冊商標的保護也做了規定。如《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的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還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的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些都是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規定。未注冊商標不易受到法律保護,也并不等于未注冊商標就可以不受商標法規的約束隨心所欲地使用。如《商標法》第十條所述的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規定,未注冊商標在使用中同樣應當遵守。因為未注冊商標不易受到法律保護,所以,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始終處于一種權利無保障的不穩定、不完全狀態,其所使用的商標隨時可能因為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而受到他人的投訴。由于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弊大于利,所以提倡企業盡可能不要使用未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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