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的固定和保全方法有哪些?
幫你找到一篇文章:http://wenku.baidu.com/view/69237c39376baf1ffc4fadf4.html
常見電子證據的收集方法
來源:http://hi.baidu.com/zhangkai769805/blog/item/37a06作者: 李麗 樊文龍
隨著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的普及,信息化時代使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發生巨大變化,小到信用卡、智能卡的使用,通過電子信箱的通訊,通過因特網的小宗交易;大到電子數據交換(EDI)、政府機構的文件管理,以及撲面而來的以因特網為基礎的現代電子商務,使得難以數計的傳統術語被進行了全新的闡釋。在訴訟領域,自從計算機步入社會生活之時起,以計算機為基礎的證據形式就已經存在。計算機在政府部門、公司、其他組織和個人制作文件、保存檔案、交易、通訊中被廣泛、頻繁地使用,使這種以計算機為基礎的證據形式在信息化時代將成為發現真實的重要途徑。結合日常生活中的電子證據,有關電子證據的收集有以下方法:
一、收集電子證據專用工具
1、收集電子證據專用工具
電子證據是由技術發展引發的,在取證過程中,必須借助一些專用工具。
數據提取和分析工具是網絡取證專家工具包中最基本的工具。其中既包括操作系統中已經存在的一些命令行工具,也包括專門的工具軟件和工具包。
網絡取證用到的專用工具還有掃描工具等。
2、其他工具
主要有:適用于不同驅動器的空磁盤、可移動式刻錄機、掃描儀、筆記本電腦、調制解調器等等。
二、由于電子證據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因此在收集時應區別對待: 1、手機短信形式電子證據的收集。近年來,手機短信成為人們的重要聯絡方式,由于其具有便捷性和隱蔽性,也被犯罪分子作為重要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工具使用,如利用短信指揮犯罪活動或者直接進行詐騙活動。在這類案件中,若能收集該類證據,對證實案件往往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因為每個手機用戶的手機號碼和入網證號都是唯一的,短信發出后,接收者手機又能顯示對方的手機號碼。這樣就可以確定發送者是誰,起到證實案件事實的作用。在收集該類證據時,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收信息者未將短信刪除的情況下,直接將此信息予以儲存,并將手機封存,作為最終審判的證據材料。二是在與案件有關的短信被刪除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運行商來調取短信內容。在收集時,可以通過運行商的儲存信息將對應的手機短信的發送時間、雙方手機號及內容打印出來,并由在場的工作人員簽字蓋章證實出處,以供偵查和審判使用。
2、電子郵件形式電子證據的收集。電子郵件是基于因特網而產生的一種新型通信方式,其與傳統的通信方式的區別在于,它把人們所要表達的意思轉化為數字信號,并通過網絡傳輸呈現在對方的電腦屏幕上。電子郵件在民事訴訟中已經得到確認,如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郵件形式。在刑事訴訟領域中,司法機關的解釋中也有所體現,但對如何收集并未規定。收集時應首先了解電子郵件的特征,電子郵件區別于其他形式電子證據的特點是每個電子郵件使用者必有一個電子信箱,而每個電子信箱其用戶名、賬戶名以及密碼是唯一的,純電子郵件的信頭都帶有收發件人、網址及收發時間。任何人掌握了某一注冊用戶的用戶名、賬戶名、密碼,就可以收發或刪除郵件。當然,對于一般人來說,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并不是容易的事,因為收件箱中的文件為只讀文件,拒絕修改。即使將其另存,也只改變其位置,并不能改變其屬性。
針對電子郵件的上述特點,在收集時必須有一個前提,即保證所收集的電子郵件是在安全環境下的郵件,也就是說該郵件所存在的計算機硬件運行系統是安全的,電子郵件沒有遭到病毒或黑客侵襲,否則收集到的證據材料是缺乏意義的。要滿足這種條件,收集的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同時還要有一定的設備。在民事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了專家出庭作證的做法,這種做法在國外稱為技術顧問制度。在收集電子證據中聘請專門技術人員,在出庭時由其對收集情況進行說明。專業人員收集時,可以通過打印或拷貝的方法將其固定起來,在法庭上可以通過多媒體示證的方式將電子郵件的內容及用戶名等直接顯示出來。
3、網絡聊天形式電子證據材料的收集。網絡聊天是隨網絡技術的發展出現的一種及時雙向溝通的通信方式,主要有兩種:聊天室聊天和QQ聊天。聊天室聊天是通過網站上開設的聊天室進行“一人對多人”的公聊,而QQ聊天是指“一對一”的私聊,相對于電子郵件來講,存在的環境更加開放,收集起來更難。因此,在收集網絡聊天證據時要收集三類證據:一是聊天內容證據,包括聊天對話的內容,也包括聊天者簡單的個人信息,當然這些信息一般是虛假的,須借助收集到的上網IP地址及上網使用的網絡進行佐證;第二類是系統環境證據,即我們借助的計算機硬件和軟件數據是否正常,用以輔助證明網絡聊天證據的可靠性;第三類是附屬信息證據,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務器、上網賬號、信息傳遞的路徑等,從而將聊天者與某個特定的行為人聯系起來。對于聊天內容,可以通過網絡服務商以拷貝、打印的方式收集,在網絡服務商未保存的情況下,可以從聊天者雙方電腦記錄中收集,并將其以拷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來。對于被篡改的聊天記錄,可以聘請專門技術人員對其進行恢復,因為當前的技術足以證實每一次硬盤的擦寫記錄都可以進行恢復,計算機對文件的修改也不是完全意義的刪除或覆蓋。對此收集的證據,我們可以由相關專家出具鑒定結論的方式予以固定,在運用時可以作為再生證據加以運用。
本文作者:朔州市公安局科技處
李麗 樊文龍
電子物證如何取證?
電子證據取證規則具體包括:
一、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電子數據證據,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電子數據依法應當排除。
二、證據的來源形式不合法的電子數據證據,所謂證據的來源形式不合法,是指證據的取得途徑不合法。以下幾種途徑獲取的證據均為非法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1.通過暴力、威脅、引誘的方式獲取的電子數據;
2.通過非法竊取的方式獲得的證據。比如通過雇傭黑客惡意侵入個人電腦或網絡的方式獲得的電子數據證據應當排除。
三、取證程序和手段違法的電子數據證據:
1.取證程序違法的電子數據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收集、調取電子數據證據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
2.取證手段違法的電子數據證據應當予以排除。當事人調查收集電子數據證據,要依法進行,不得通過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式獲取證據
四、電子取證應嚴格規范取證程序:鑒于電子證據本身所具有的無形、多樣和易被破壞等特點,任何人為因素或其他不定因素導致的對電子數據的修改、刪除;
覆蓋都無形當中加大了電子證據取證的難度,因此電
子證據取證工作是相對困難的,必須要掌握一定的計算機知識,依照準確嚴格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最高法院關于電子證據的規定
法律主觀: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電子數據收集提取判斷的規定》 為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相關推薦:
電子證據的收集方法(電子證據怎么取證)
闖紅燈的處罰規定是什么(闖紅燈的規定是什么)
沒收財產有哪些方式(沒收財產的方式有哪些)
不適用反訴的案件有哪些(民事訴訟法關于反訴的規定)
車輛年審新規定(2023年檢車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