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競業限制補償金怎么領取(競業協議補償金怎么發放)

首頁 > 身份戶籍2024-12-23 03:44:54

競業限制補償金一般多少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一、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對象

競業禁止協議禁止的是勞動者到與原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內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類似產品或業務。

因此用人單位只需要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即可。當然,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于某些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競業禁止協議主體的簽訂范圍。

二、競業禁止的范圍

1、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業務范圍,以免勞動者再就業時無意間違反競業禁止協議,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地域范圍。

但應注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于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違約責任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九十條的規定,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情形,企業不僅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違約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競業禁止協議

競業限制三個月不支付補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中認為,關于對“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的理解可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一、3個月應從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開始起算      司法實踐中,部分競業限制條款并未約定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時間從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算,而是約定了其他時間。例如,約定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開始時間為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約之日起,又如在職期間在每月工資之外額外支付經濟補償等。對競業限制條款中有關經濟補償給付時間的其他約定,應如何處理,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出發,依據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確定用人單位給付經濟補償的時間起點;有的法院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認為經濟補償從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開始計算為強制性規定,競業限制條款中有關起算時間的不同約定均違反了該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款規定的是用人單位可以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這里用的“可以”一詞事實上已經否決了該條款為強制性規定的結論。那么這是不是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任意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起算時間呢?答案是否定的。經濟補償是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約定的應有回報,只要勞動者遵守了競業限制約定,用人單位就應及時支付經濟補償以彌補勞動者的收入損失,避免造成勞動者生活水平的顯著下降。如果支持經濟補償從勞動合同到期之日開始起算,則勢必造成勞動合同提前解除或終止之日至勞動合同約定到期日期這一時間段內,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約定卻得不到相應補償的不公后果。因此,      應正視勞動關系的實質不平等性,從平衡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出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6條中“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之規定,應當認定競業限制條款中關于經濟補償其他起算時間的約定無效。進而,      將本條所規定的3個月確定為從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開始起算;      二、“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中的3個月指的是累計3個月      競業限制約定與勞動合同相比,其屬性更傾向于一般意義上的民商事合同。因此,關于競業限制約定的解除也可考慮參照《民法典》關于合同解除的規定處理,具體到本條規定范疇,用人單位不根據約定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行為,應被視為遲延履行債務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第563條可知,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作為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二:一是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時;二是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這里的“主要債務”主要指雙務合同中處于對立關系的給付義務。具體到競業限制約定中,用人單位的主要債務就是給付經濟補償。因此,      用人單位遲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發生后,經勞動者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時,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約定。這里的問題是如何確定用人單位遲延支付經濟補償達到多長時間才為合理期限。盡管合理期限的確定必須結合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自身情況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本質上屬于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疇,但是從統一司法裁量權角度,仍有必要對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時的合理期限作出具體界定。      關于遲延履行違約中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合理期限”如何確定具體時間段問題,最早在2003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第1款中作出了具體規定。該條明確規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中的“臺理期限”為3個月。這里僅規定的是,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合理期限為3個月。但是,當事人對此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雖然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對合理期限的解釋僅針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得到了實務界的廣泛認可。      在處理其他類型的合同糾紛時,越來越多法院開始類推適用該條規定,將其他類型的合同遲延履行解除中的合理期限具體界定為3個月。      由于競業限制涉及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其他保密事項,如果將合理期限規定得過短,對于用人單位則過于苛刻,進而不利于對商業秘密或者與知識產權有關事項的保密;如果將合理期限規定得過長,則不利于對勞動者生存權的保護。為平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利益,我們在起草本條規定過程中,對合理期限參照上述已有司法解釋的規定,作了適當延長并最終將3個月的合理期限標準予以保留。可見,本條規定的實質是將用人單位已遲延履行支付經濟補償的債務、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從而最終導致勞動者解除競業限制約定,轉化為了“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即      用3個月替換了合理期限。這樣規定,既考慮到了與以往司法解釋傳統一脈相承,又能增強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對該合理期限的接受度。      既然本條規定的3個月是對《民法典》第563條中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替代,那么其所強調的就是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按月支付的任何一筆經濟補償,在約定的該筆經濟補償支付日期屆至后,用人單位沒有按期支付,遲延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      關于對本條3個月的理解,是指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累計有3個月以上的經濟補償處于未支付狀態。      其理由在于:(1)應尊重用人單位的商業利益,不宜輕易認定合同的解除。根據《民法典》的合同嚴守基本原則,強調合同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雖然用人單位多次拖延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每次遲延支付的時間都較短,那么應認定為用人單位僅有輕微違約行為。另外,即便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1個月的經濟補償長達3個月以上,但單就這一個月的經濟補償而言數額較小,用人單位長期不支付一般也不會影響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的正常生活水平,故也應認定為輕微違約行為。上述兩種輕微違約行為,都不能作為支持勞動者解除競業限制的依據,以避免因合同解除,勞動者競業行為對用人單位可能造成的損害。(2)如出現嚴重違約行為,用人單位的商業利益應次位于勞動者的生存權,用人單位基于商業秘密或其他保密事項可能得到的商業利益固然需要保護,但經濟補償涉及勞動者的生存權,這是更基礎性的權利。在勞動者無法按期取得經濟補償時,應兩者相權取其重,優先保護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權利,綜上,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前提必須是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因其自身原因導致累計至少有3個月以上的經濟補償處于未支付狀態。      另外,關于本條規定的經濟補償問題還需要簡要說明以下兩點:一是在具體計算用人單位延遲支付某一月經濟補償是否連續達到3個月時,還需要區分以下情形處理:(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對給付勞動者的金額具體支付哪筆拖欠經濟補償有約定時,按約定處理;(2)在沒有約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給付的經濟補償數額不足以清償其對勞動者所負的數筆不同月份經濟補償債務時,      應按照數筆不同月份經濟補償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此時,      3個月的起算應從剩余未清償月份中最早月份開始。二是只要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任何一月經濟補償未足額給付就應認定為本條規定所規范的“未支付經濟補償”。有觀點認為,從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出發,應當規定用人單位單期或累計少付經濟補償數額達到約定經濟補償總額一定比例才能支持勞動者要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請求。我們認為,      用人單位只要有少付經濟補償的行為就構成違約,就屬于本條規定所指的“未支付經濟補償”范疇。其理由有二:一是勞動者因競業限制可能在一定時間內無法就業獲得收入,相應地,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可能成為勞動者維持生活的唯一收入來源。如果用人單位少付經濟補償將可能危及勞動者的生存權益。二是本條規定已經給了用人單位長達3個月時間補足少付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如非惡意拖欠,完全可以在此期間補足該差額以避免勞動者解除競業限制。如果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屆滿之日仍未支付該差額,可推斷其為嚴重違約,此時支持勞動者有關解除競業限制的約定,不會造成雙方利益的失衡。

競業補償金發放標準

競業補償金發放標準具體如下:
1、一般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
2、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限制補償金,也被稱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是指基于勞動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由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承擔競業限制業務,用人單位依據一定的標準、支付形式向勞動者支付的帶有補償性質的款項。
競業協議補償金標準是
1、先協商確定,只要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雙方都可以協商確定經濟補償的金額;
2、如果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那么,可以按照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補償費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則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法律特征
1、競業限制補償金必須是基于勞動關系的存在才能產生;
2、競業限制補償金以勞動者履行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為前提條件;
3、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期限、標準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具有較強的法定性;
4、競業限制補償金的主體僅限于用人單位和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
綜上所述,競業協議補償金一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約定其費用及標準;沒有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相關推薦:

競業限制補償金怎么領取(競業協議補償金怎么發放)

常住戶口是本地戶口嗎(常住戶口與戶口一樣嗎 有什么區別)

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有多久(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多久)

車輛年檢過期處理辦法(車輛年檢過期怎么辦)

倉儲費用如何計算(倉儲費用計算公式怎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