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遷出手續時,需要本人到場,辦理遷入手續時,可以委托辦理。戶口遷移分四種情況分別需要手續如下:市外遷入外埠農業人口與本市農業人口初婚申請入農業戶口應向其配偶戶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驗的證明材料:(1)入戶申請書;(2)申請人、被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及 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書;(4)申請人常住 戶口所在地 派出所及村、鄉(鎮)證明;(5)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鄉(鎮)證明。辦理外省市遷入本市的戶口,應向遷入地派出所交驗的證明證件:(1)遷入人的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和居民身份證;(2)市局、分(縣)局開具的入戶證明;(3)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4)18周歲以上人口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5)畢業分配應持報到證和接收單位局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的報戶口證明和接收單位證明。老人投靠子女申請入戶應向其子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驗的證明材料:(1)入戶申請書;(2)入戶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3)入戶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4)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5)其他相關證明。市內遷入辦理市內戶口遷入,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1)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市內戶口遷移證;(2)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3)新立戶的要有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或 房屋產權證明 ;(4)遷入人符合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條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已滿16周歲,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每人交照片一張;(5)因結婚遷入的要持結婚證;(6)遷入農村地區的農業人口要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7)遷入 非直系親屬 戶內的,應征得遷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辦理 戶口遷移手續 。市外遷出辦理市內戶口遷出,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1)遷出人的居民戶口簿;(2)農業人口遷出要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同意入戶的證明。辦理遷往外省市戶口,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1)遷出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2)外省市公安機關開具的戶口準遷證;(3)因大、中專院校招生、畢業分配等原因遷出戶口應出示相應的證明。市內遷出(一)所內遷移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直接 到戶口所在地 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屬婚遷的,須附交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等復印件;屬分房、購房、建房辦理遷移的,須附交房產證復印件。(二)所間遷移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到入戶派出所辦理準予遷入證明。憑入戶派出所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到遷出派出所辦理《市內遷移證》后,再到入戶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三)跨區遷移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到入戶派出所辦理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審批。經分局審核同意后,憑入戶派出所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市內遷移證》,再到入戶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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