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所在地和籍貫不一樣,區別是:
1、基本含義不同:
(1)戶口所在地是指我國居民戶口簿登記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時其父母戶口登記地方,通常是家庭戶口簿上的戶口所在地;
(2)籍貫是指祖籍地或原來籍貫。公民的籍貫應為本人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即戶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寫祖父去世時的戶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戶口的,填寫祖父應落常住戶口的的地方。
2、社會職能不同:
(1)戶籍所在地必須有具體的地址,只有人與地址相結合,但由于搬遷、上學、工作等原因,本人戶口會遷移到單位、學校等,這時戶口所在地就發生了變更,以戶口遷移的新地址為戶口所在地,也體現了自然人在常住地生活的合法性。戶口是公民確立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2)籍貫應填寫嬰兒祖父的戶口登記地。公民登記籍貫后,祖父的戶口登記地發生變化的,該公民的籍貫不再隨之更改。
3、地域性劃分不同:
(1)戶籍所在地按行政區域劃分,劃分三級,省、市、區;
(2)籍貫是按地域劃分,具體到市即可,不需要更細化區或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籍貫和戶口所在地不一樣。
籍貫與戶口所在地的區別是:
一、基本含義不同
1、籍貫是指祖籍地或原來籍貫。公民的籍貫應為本人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即戶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寫祖父去世時的戶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戶口的,填寫祖父應落常住戶口的的地方;
2、戶口所在地是指我國居民戶口簿登記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時其父母戶口登記地方,通常是家庭戶口簿上的戶口所在地。
二、社會職能不同
1、籍貫應填寫嬰兒祖父的戶口登記地。公民登記籍貫后,祖父的戶口登記地發生變化的,該公民的籍貫不再隨之更改;
2、戶籍所在地必須有具體的地址,只有人與地址相結合,但由于搬遷、上學、工作等原因,本人戶口會遷移到單位、學校等,這時戶口所在地就發生了變更,以戶口遷移的新地址為戶口所在地,也體現了自然人在常住地生活的合法性。戶口是公民確立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三、地域性劃分不同
1、籍貫是按地域劃分,具體到市即可,不需要更細化區或縣;
2、戶籍所在地按行政區域劃分,劃分三級,省、市、區。
填寫籍貫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一般填寫出生地,寫到縣區一級就夠了,比如上海市浦東區、安徽省阜南縣等;
2、省市或者行政直轄市、自治區的簡稱,比如上海、滬或者浙江、浙;
3、籍貫是指祖輩居住地或個人的出生地,并不是現在住的地方,也不是戶口本的所在地,比如之前在湖南出生,后來戶口遷移到了北京,籍貫依舊是湖南;
4、籍貫一般是從父籍,個別是從母系的,看個人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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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所在地和籍貫是不一樣的。戶口所在地就是戶口本上寫的地址,是指的戶口所在的地方,但有可能并不居住在這個地址。籍貫就是祖輩生活的地方。在出生時一般是隨父親的。戶籍,又稱戶口,是指國家主管戶政的行政機關所制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也是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戶籍是對自然人按戶進行登記并予以出證的公共證明簿,記載的事項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等。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戶籍所在地和籍貫的區別是,戶籍一般是指身份證,戶口本登記所在地,籍貫一般是指祖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公安部關于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附件三
13、住址--填寫本戶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細地址。住址前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如“北京市朝陽區勁松二區206樓2單元308號”。集體戶口須填住所的詳細地址名稱,不能寫單位名稱。如北京汽車制造廠某職工住該單位集體宿舍,其住址應為“北京市朝陽區延靜西里7號樓2門301號”,不能寫成“北京汽車制造廠宿舍7號樓2門301號”。對省會市或自治區首府所轄范圍的住址登記,可不在住址前冠以省、自治區的名稱或通用簡稱。
14、本市(縣)其他住址--填寫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市、縣其他住所的詳細地址。
15、籍貫--填寫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區或不設區的市,農村填至縣,但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
棄嬰,如果籍貫不詳,應將收養人籍貫或收養機構所在地作為其籍貫。
外國人經批準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填寫其入籍前所在國家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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