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范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服務型、節約型機關,根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第三條 機關事務管理工作應當按照改革的思路和方向,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公平配置、統一管理原則,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相適應,與推進機關服務社會化相協調。第四條 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下級政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辦公用房管理等工作,主管本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管理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機關事務管理有關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制定機關事務工作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相關資產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在集中辦公區內辦公的部門,其辦公用房管理、后勤服務等機關事務可以交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明確的有關部門集中管理。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機關后勤服務、公務用車、公務接待等工作社會化改革,建立社會資源共享共用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社會化保障水平。第二章 經費管理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規范資金使用審批程序,嚴格內部審計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本辦法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第九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組織制定機關運行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形成完整的定額和標準體系,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變化適時調整。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當前機關運行所需實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采取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后勤服務等事務的,其經費管理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計劃,明確支出事由、項目、內容、進度、金額等事項,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程序報批。第十二條 政府各部門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則,按照年度政府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依法編制采購預算,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標準采購或者超出辦公需要采購,不得違反規定指定或者變相指定產品品牌、型號、產地。第十三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采購需求組織驗收。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政府采購結果評價制度,對政府采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和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公務卡管理制度,健全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方便公務消費支出結算。
政府各部門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的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嚴禁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第三章 資產管理第十五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負責職責范圍內和政府委托事項的機關資產管理工作,并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機關事務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科學設置管理職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主管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機關事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依紀調查處理。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制定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辦法,建立健全機關事務管理績效考核工作機制。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推進機關事務工作信息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產、資源使用情況應當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后勤服務工作的社會化改革,完善配套管理制度。第二章 經費管理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前款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政府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實際,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配合,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后有支出原則,嚴格執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于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轉嫁相關費用。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第十四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采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
政府各部門應當采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置、建設豪華辦公用房。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第三章 資產管理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并組織實施,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資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分類制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做出調整。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本部門的資產配置計劃。第十八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完善機關資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設立資產總賬和分類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門的閑置資產應當由本級政府機關資產主管部門進行調劑使用或者采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處置收益上繳國庫。
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集中統一、保障有力、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和節約利用資源。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集中管理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嚴格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指導下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主管本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事務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經費、資產、公務用車、能源資源節約以及后勤服務等管理信息平臺,促進信息和資源共享。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機關事務績效考核評價辦法,建立健全機關事務績效考核激勵機制。第二章 經費管理第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機關運行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機關運行實物定額主要包括機關用地、辦公用房、公務用車、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保障機關運行所需實物的數量、質量、技術等標準。
機關運行服務標準主要包括會議、差旅、培訓、物業服務等保障機關運行所需服務的內容和等級標準。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后勤服務、節能管理、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等事務,其經費管理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規定,執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預算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中的規模和比例。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制度,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本級政府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并將結果逐級上報上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第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采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需要招標投標的,應當遵守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經濟適用的貨物,滿足節能環保的要求,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第三章 資產管理第十四條 機關資產管理實行國家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資產進行管理和日常維護,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資產管理的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分類制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并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調整。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本部門的資產配置計劃,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后申報預算。第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規范資產使用行為,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建立資產采購、入庫登記、保管清查、領用交回等日常使用管理制度,科學配置、高效使用機關資產,保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資產流失。第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建立本級人民政府資產調劑平臺,鼓勵開展公物倉管理,對閑置資產納入公物倉進行集中統一管理、調劑使用。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配置資產,應當通過調劑解決;確有必要且無法通過調劑解決的,可以進行購置。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閑置、低效運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以及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臨時購置的資產,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統一收回、集中管理、調劑使用或者采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處置收益應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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