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聚眾斗毆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如下:
1、從行為構成要件上分析:
(1)聚眾斗毆罪是由聚眾和斗毆兩個復合行為構成的犯罪,且兩者相互依存,存在因果關系,即為實施斗毆而聚眾,聚眾的目的只能是斗毆,而不能是其他。所謂二人為伙、三人成眾,這里的聚眾是指為實施斗毆而聚集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行為,既可包括有預謀的糾集行為,也可以包括臨時糾集行為;
(2)而尋釁滋事罪可以聚眾為之,也可單獨為之,對于是否聚眾無具體要求。
2、從犯罪主體上分析:
(1)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實施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實施聚眾斗毆犯罪的主體往往具有一定的黑惡背景,或為一定數量的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團伙,具有群體性;而尋釁滋事罪的卞體既涵蓋了上述群體,也包含一些普通的個體,較之前者廣泛;
(2)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聚眾斗毆犯罪時應注意將其與群眾中因民事糾紛、鄰里糾紛引發的互相斗毆甚至結伙械斗相區分,對于后者中后果不嚴重的,不宜認定為聚眾斗毆罪,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處理。
3、從犯罪動機和行為特征上分析:
(1)聚眾斗毆的動機一般表現為逞強爭霸及團伙間的循環報復等,其行為特征通常表現為通過糾集多人,相約斗毆來恐嚇、制服對方,達到稱王稱霸的非法口的。為取得優勢,通常會事先組織、策劃、分工,并準備器械用于斗毆;
(2)尋釁滋事的動機在于發泄或滿足行為人的不良情緒,其特點表現為在毆打他人的起因、毆打對象、毆打手段上均具有相當的隨意性。毆打對象上的隨意性反映了行為人毆打他人就是為了取樂、發泄或者誰妨礙了他耍威風就毆打誰,尋釁打人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毆打手段、方式的隨意性是指毆打他人具有突發性,選擇的毆打手段、器物、打擊部位和力量因時因事因人隨心所欲。同時,相對于聚眾斗毆犯罪,尋釁滋事犯罪卞體成員內部一般沒有組織、策劃、分工的行為,在施行犯罪行為時亦表現出一定的隨意性。
4、從危害后果及具體量刑上分析:
(1)聚眾斗毆罪中如有持械等加重處罰情節的,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尋釁滋事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判幾年
1、犯尋釁滋事罪的一般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管制、拘役或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聚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嚴重的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并處一定的罰金。
3、如果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地賠償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情節較為輕微的,可以予以免除刑事處罰或不起訴。行為人雖然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但是沒有達到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的程度或者是尚未造成公共場合秩序嚴重混亂的,則不能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一、尋釁滋事罪與其他聚眾擾亂的區別
1、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限。
2、三者都是破壞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顯區別。
3、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4、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后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5、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后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6、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后兩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二、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里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后果的等等。
⑴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的,也屬于毆打。例如,向他人身體揮舞棍棒但沒有接觸到他人身體的,成立毆打。
⑵在中國,毆打行為不是傷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毆打不以具有造成傷害結果的危險性為前提。換言之,倘若某種行為只能造成他人身體痛苦,但不可能造成傷害,也屬于毆打。
⑶如果行為人針對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對人的身體以強烈的物理影響的,由于不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不宜認定為毆打。
⑷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飲食不衛生食品后胃痛的,雖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應評價為毆打。
⑸由于尋釁滋事罪具有補充性質,所以,毆打不以造成傷害(輕傷以上)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傷害結果的傷害行為,無疑符合毆打行為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輕傷的法定刑。所以,毆打行為造成輕傷害結果的,也可能被認定為隨意毆打類型的尋釁滋事罪。
⑹基于同樣的理由,毆打不以聚眾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為前提。但是,隨意聚眾斗毆的行為,通常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隨意,一般意味著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毆打行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與動機。犯罪人的理性不同于一般人的理性,但一般人也可能站在犯罪人的立場、從犯罪人的角度思考問題。當一般人從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毆打行為時,該毆打行為便是隨意的。從行為人角度而言,隨意,意味著行為人毆打他人沒有任何自我控制。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常常喜歡用是否“事出有因”來判斷是否隨意,亦即,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隨意;如果事出無因,就是隨意。但是,任何故意犯罪行為都不可能是無緣無故的,換言之,任何故意犯罪行為都有其產生的主觀原因或動機。所謂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無因,則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難以“理解”、“接受”的原因。但是,毆打行為是否隨意,并不是一種純主觀的判斷,而是基于客觀事實作出的判斷。客觀上毆打的次數越多,遭受毆打的人數越多,被判斷為“隨意毆打”的可能性就越大。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恐嚇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里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追逐,一般是指妨礙他人停留在一定場所的行為;攔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轉移場所的行為。顯然,這兩種行為,都是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追逐與攔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實施,也可能以威脅等方式實施。辱罵,是指以言語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辱罵不要求有特定的對象,對一般人的謾罵,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罵。恐嚇是以加害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項威脅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許多國家是一項刑事犯罪,無論有無向對方動粗,無論是否行使暴力行動,即使只是語言上威脅受害者(對方),有死亡威脅或傷害當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財產權等。包括死亡威脅、詐彈威脅、以自殺做威脅等。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占用公私財物。這里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制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群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
對起哄鬧事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判斷,應以行為時的全部具體狀態為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場所活動的重要程度、進入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活動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是判斷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重要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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