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買小孩撫養犯法嗎
買小孩撫養犯法。
認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
4、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立案標準:只要行為人不是出于出賣的目的,實施了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量刑標準: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并且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按照強奸罪判刑;
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從輕處罰。
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如下: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5、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6、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7、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買孩子自己養犯法,可能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將被判決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強奸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后又出賣】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寬條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拐賣兒童罪既遂標準
拐騙兒童罪既遂的判刑標準細分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在主觀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區分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未遂與既遂時,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就能認定為犯罪既遂。拐騙兒童罪既遂的量刑,可具體細分成下列標準,即一般情形下,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具有出賣目的的,則可構成拐賣兒童罪,一般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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