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對應委托案件的鑒定時間和鑒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要求送檢單位必須提供對比的樣本不能使用鑒定機構的自備樣本進行文件制成鑒定時間。因為檢材和樣本在紙張、墨水、保存環境方面的不同會對鑒定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筆跡形成時間的鑒定是鑒定中比較難的一種鑒定,據我所知北京僅有不到五家能做這種鑒定,并且鑒定的要求非常嚴格。筆跡形成時間的鑒定在現階段還不完善,目前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如遇到當事人申請做筆跡形成時間的鑒定,一般會因鑒定機構不具備該項鑒定而不與準許。也就是說,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審理不會支持做筆跡形成時間鑒定。從另外一個層面來講,如果當事人一方沒通過法院,而是自己去找了鑒定機構,做出了筆跡形成時間的鑒定,法院也不會僅依據鑒定結果作為定案的依據。當然如果有其他證據能夠跟鑒定結果—并佐證實際簽字日期與顯示日期不一致的,就另說了。再補充一點,即便是有些機構可以做筆跡形成時間鑒定,一般也是針對相隔兩年以上的。如果就差幾個月的時間,應該是沒有正規的鑒定機構可以做形成時間鑒定的。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可以采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應當載明主要的鑒定方法和過程,檢查、檢驗、檢測結果,以及儀器設備使用情況等。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資料、音像資料等應當存入鑒定檔案。
一、筆跡鑒定間隔時間超過多久不能鑒定?
筆跡鑒定間隔時間超超過六個月的不能進行鑒定,從理論上說,假的就是假的,不管怎么偽造,終歸會露出馬腳或者被識破。偽造筆跡(含偽造筆跡形成時間),同樣如此,行為人為此終歸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為人有可能涉嫌誣告陷害罪、偽證罪、或者包庇罪。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從合同的洽談到決定受理需要7個工作日通知,這是保護了委托人的權益。
二、筆跡司法鑒定筆錄流程是怎樣的
1)預備檢驗階段
受理鑒定是預備檢驗階段中由鑒定部門所做的一項準備工作,在受理委托單位送檢的鑒定時,應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案情明確送檢要求
即向送檢人了解案件的發生、發現及偵察調查中的有關情況。了解案情的目的首先是為了確定案件的性質,決定是否應當受理鑒定;其次是明確筆跡物證與案件的關系,以便結合案情對遇到的疑難問題作出客觀科學的鑒定。在受理鑒定時一般應向送檢人員了解以下內容:
1、案發情況,即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發現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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