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數額犯嗎? 1、不是, 生產、銷售假藥罪 屬于危險犯罪,生產、銷售假藥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對人的生命健康構成嚴重的威脅。 2、 經濟犯罪 數額就是指為經濟犯罪行為侵害的,并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具有定罪量刑意義的經濟利益。 3、危險犯是與實害犯相對應的概念:以對法益的實際侵害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稱為實害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是危險犯。 刑法 典在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 放火罪 、 決水罪 、 爆炸罪 、 投放危險物質罪 、 破壞交通工具罪 、 破壞交通設施罪 、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它們是因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侵害的對象特殊而受到 刑罰 處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的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三、 立案 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七條規定: 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雖然生產銷售假藥罪本質上不屬于數額犯,但是生產銷售假藥的非法所得會對量刑有一定的影響。除了非法所得之外,有些時候,盡管生產銷售假藥罪的 犯罪嫌疑人 并沒有從中獲取多大的利潤,但是其銷售的這些假藥已經出現了有患者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量刑的時候肯定不完全考慮非法所得了。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七條
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論處的藥品、非藥品。
法律分析: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條件:
1、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
2、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故意;
3、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4、侵犯客體是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 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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