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個人使用的處罰措施: 1、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和平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2、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3、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法律客觀:《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第三條 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和平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為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法律分析:1.對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2.職業介紹機構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元到3000元;3.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元到3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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