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設5-7人。
依據《跆拳道競賽仲裁條例》第九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由1位主任或1-2位副主任和若干委員組成,一般應設5-7人。根據比賽性質的不同人數可以增減。
仲裁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資深的跆拳道專家、體育行政管理者以及具有豐富跆拳道競賽管理經驗的人員擔任,中國跆拳道協會指認的競賽技術代表是其中的當然委員。通常情況下,體育行政管理者不得超過全體委員的1/3。
擴展資料:
跆拳道競賽仲裁的相關要求規定:
1、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訴后進入審議程序。審議在仲裁審議室進行,須采取回避制度,由仲裁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員主持,并指派專人負責記錄。
2、仲裁委員會只針對申訴報告的內容進行審議,確有必要時,經仲裁主任提議并獲得多數委員同意,可全面審查;如有必要,審議會議吸收有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3、審議通常在受理申訴后15-20分鐘內完畢,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研究討論是仲裁委員會審議時的主要工作方法,申訴運動隊或其他個人不得提出無理要求。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青少年跆拳道協會-跆拳道競賽仲裁條例
律師解答
勞動仲裁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負責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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