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流程圖如果您想了解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請您參閱《民事訴訟流程圖》。這兩張圖表比較詳細地介紹了民事一、二審案件從立案到執行的各個環節,相信這會對您參加訴訟有一定的幫助。 一審一審案件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 法院 立案庭遞交訴狀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 訴訟費 ,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 起訴狀 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 財產保全 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3、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4、 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 證人 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未達成調解協議5、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6、上訴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并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二審審理維持原判改判發揮重審宣判后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二審1、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證據交換上訴的裁定:又告訴庭審查后直接進行裁決上訴的判決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3、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宣判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4、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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