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你要先去醫院進行體檢,然后根據醫院的體檢報告去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常州做職業病診斷的機構有各區的職業病控制中心和市疾病控制中心;
2、如果單位不認為你是職業病,可能會在出具介紹信、提交相關工作環境的報告上阻撓你,具體應對方式建議咨詢律師為宜;
法律依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第三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十條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本辦法所稱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
第十一條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做出。
個人職業病鑒定流程如下:
1、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并提交《職業病鑒定申請書》;
2、鑒定辦事機構收到《職業病鑒定申請書》后出具《職業病鑒定資料提交通知書》;
3、當事人10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交職業病鑒定所需的資料或者書面陳述;
4、協商鑒定繳費事宜;
5、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職業病鑒定受理通知書》;
6、抽取鑒定專家開鑒定會;
7、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8、當事人領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職業病的待遇:
1、職業病患者的待遇,根據其職業病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按國家現行規定確定;
2、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后,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在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于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干,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3、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因按規定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所占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應按正常出勤處理,不論其最后是否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享受職業病待遇。
綜上所述,個人當然是可以進行職業病的鑒定的,只要個人攜帶好有關證件資料到診斷機構申請鑒定即可,認定為職業病職工的可以獲得相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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