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管轄和保護管轄的區別
普通管轄和保護管轄的區別:
1、普遍管轄原則的確立,是我國參與反國際犯罪斗爭、行使捍衛整個人類權益之職責和履行國際法義務的必然要求。普遍管轄的對象是特定的,即僅限于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且在有關國際條約中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涉及的罪行除外。普遍管轄原則是刑法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的補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之適用的情況下才能發生適用普遍管轄原則的問題。
2、保護管轄,即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國刑法有權管轄,但是這種管轄權有兩條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普遍管轄原則
普遍管轄是指所有的國家對該案件都具有管轄權的一種管轄原則,是在突破地域、國籍、利益保護聯系基礎上形成的,本身具有很強的國際性。根據這一原則,無論被控犯罪之人的國籍、居住國或與起訴國關系如何,即使該罪行是在起訴國領土之外犯下的,該國也可以對該人行使刑事管轄權。由于所犯罪行被認為是危害全人類的,并且罪行極為嚴重,不容有管轄權投機,因此任何國家都有權對其加以懲罰。
普遍管轄是在突破地域、國籍、利益保護聯系基礎上形成的,本身具有很強的國際性,在界定普遍管轄原則的問題上,理論界存在三種不同視角的理論概括:
1、指從國內刑法確定普遍管轄權的范圍角度對普遍管轄原則所作的傳統解釋,認為犯罪行為不論發生在何地,也不論指罪犯的車籍所屬,國家都有權根據國內公訴法對該罪行加以追訴;
2、指西方傳流國際法理論以犯罪是文化界的連帶性的觀念為基礎所作的解釋,認為普遍管轄原則是一切國家對侵害其保護的超國家的文化利益的犯罪行為,不問罪行發生于何地及犯罪人國籍如何,均可適用國內公訴;
3、從現代國際法的規定出發,認為普遍管轄原則應嚴格限定于國際條約規定的罪行,主張無論是國內公訴法的角度還是從傳統國際法的角度理解普遍管轄原則的觀點存在不足,筆者贊同第三種角度的界定,國際刑法中的普遍管轄是指,針對國際罪行,不論犯罪地、犯罪國籍如何,只要能實現實際控制,各國有權根據國內公訴對犯罪分子加以管轄。
對管轄權有異議如何處理
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處理:可以提起異議申請。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由上可知,普遍管轄是指所有的國家對該案件都具有管轄權的一種管轄原則,是在突破地域、國籍、利益保護聯系基礎上形成的,本身具有很強的國際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解釋普遍管轄權
看具體案例:rn某海盜團伙在大西洋上搶劫商船多次,其團伙走到本國領土居住,不再打算犯罪(2011年事件)。rn經過抓捕,這幫海盜都是外國人,搶劫的對象沒有中國人,請問,我國能不能對其判處刑罰?rn情節虛構。 普遍管轄權是每個主權國家對國際犯罪所擁有的刑事管轄權,即不論犯罪是否發生在本國領域內,犯罪人是否為本國公民,也不論是否侵害本國或公民的利益,各國均有權運用本國刑法行使的管轄權。普遍管轄權或普遍性原則是國際法“原則”之一。
普遍管轄是基于國家主權派生的一項權利,兩者之間關系密切,但普遍管轄權與國家主權在適用范圍上各不相同,任何一個國家行使普遍管轄權均以其主權作為依托。普遍管轄作為刑事管轄中一種較為復雜的適用形式有別于其他刑事管轄,并具有獨立的特征,而且是國際法與國內法相互結合的產物。任何國家都可以根據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在國內法上確定普遍管轄的適用方式,并運用普遍管轄懲治國際犯罪。因此,普遍管轄的具體適用不僅是國家權利的象征,還是國家履行國際義務的標志。普遍管轄的具體應用過程本身也是普遍管轄權本土化的演繹過程。
刑法第9條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根據這一規定,凡是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罪行,不論罪犯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其罪行是發生在我國領域內還是領域外,在我國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如不引渡給有關國家,我國就應當行使刑事管轄權,依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對罪犯予以懲處。
普遍管轄權的行使,應當注意掌握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有關內容,確定我國所承擔的義務。只要我國締結或者加入了某一規定有國際犯罪及其懲處的公約,我國便承擔了對犯有條約規定罪行的罪犯行使刑事管轄權的義務。當然,普遍管轄權的行使,在司法實踐中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當犯有國際條約規定的罪行的罪犯在我國境內,并不予以引渡時,我國才能對罪犯實施管轄,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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