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預付款支付比例法律法規
市直各預算部門(單位),各縣市區財政局,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財金部、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三山經濟開發區財經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社會代理機構: 為優化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緩解企業資金壓力,根據《安徽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管理支持企業發展的通知》(皖財購〔2021〕349號)和《安徽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通知》(皖財購〔2022〕556 號)規定,推行政府采購預付款工作,現要求如下: 1.預付款情形。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執行預付款的情形有:1以單一來源作為首次采購方式開展的采購項目,2緊急采購項目。除前兩種應明確預付款情形外,其他采購項目可以明確預付款內容。采購人在采購文件制定、簽訂采購合同時可以明確約定預付款相關內容及條款;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沒有約定預付款的,經供應商申請,采購人可以支付預付款。 2.預付款比例。對中小微企業合同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4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70%;項目分年度安排預算的,每年預付款比例不低于項目年度計劃支付金額的40%,不高于年度計劃支付金額的70%;與疫情防控有關的采購合同預付款比例最高可達100%;其他政府采購項目預付款比例可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 3.預付款安全保障機制。除疫情防控有關采購合同外,政府采購合同預付款在500萬元及以上的,由合同各方以中標供應商名義開設銀行共管賬戶,采購人預留印鑒章,采購人按約定比例將預付款撥付至共管賬戶,供應商就采購項目所需原材料、人員工資等直接相關費用向采購人提出預付申請,經采購人審核通過后,從雙方共管賬戶直接支付;合同預付款低于500萬元的,采購人直接按約定比例支付中標供應商預付款。 4.預付款支付。合同約定預付款的,應于合同簽訂生效并具備實施條件后3個工作日內支付,最長不超過5個工作日。 5.適用于《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項目,預付款從《招標投標法》等相關規定。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中若有問題,請及時反饋市財政局,電話:3122166。此前市財政局、市公管局印發《關于推行政府采購預付款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績〔2022〕186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遵循預算、資產和財務等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政府采購需求管理是指采購人組織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并實施相關風險控制管理的活動,采購需求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厲行節約、規范高效、權責清晰的原則。采購人對采購需求管理負有主體責任,主管預算單位負責指導本部門采購需求管理工作。采購需求是指采購人為實現項目目標,擬采購的標的及需要滿足的技術商務要求。采購需求應當依據部門預算確定,確定采購需求應當明確項目目標的所以技術商務要求,功能和質量指標的甚至要充分考慮,可能影響供應商報價和項目實施風險的因素。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
第九條 采購需求應當清楚明了、表述規范、含義準確。技術要求和商務要求應當客觀,量化指標應當明確相應等次,有連續區間的按照區間劃分等次。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應當說明采購標的的功能、應用場景、目標等基本要求,并盡可能明確其中的客觀、量化指標。采購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標準、規范,也可以根據項目目標提出更高的技術要求。
第十條 采購人可以在確定采購需求前,通過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了解相關產業發展、市場供給、同類采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后續采購,以及其他相關情況。面向市場主體開展需求調查時,選擇的調查對象一般不少于3 個,并應當具有代表性。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實施計劃,是指采購人圍繞實現采購需求,對合同的訂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采購實施計劃根據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采購需求的特點確定。
第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通過確定供應商資格條件、設定評審規則等措施,落實支持創新、綠色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功能。
采購法是哪年開始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的法律。
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十多年來,政府采購改革深入推進,政府采購總規模從2002年的1009億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億元。
為回應社會關切,保障采購質量,《條例》強化了政府采購的源頭管理和結果管理。規定采購人應當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必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采購標準應當依據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確定。采購合同履約驗收應當嚴格把關。
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尋租腐敗,保證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條例》著力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強化社會監督,將公開透明原則貫穿采購活動全過程,對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公告中標成交結果、采購合同、投訴處理結果等各個關鍵環節,均作了具體規定。
為推進和規范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條例》明確政府采購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政府應當就公共服務項目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向社會公告。
為強化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增強政府采購的調控作用,《條例》規定要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具體措施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
為從制度規則設計上保證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條例》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入庫、抽取、評審、處罰、退出等環節作了全面規定。對評審專家實施動態管理,保證評審專家隨機產生,防止評審專家終身固定。針對評審專家不同違法行為的性質,區別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既使其從業受到限制,又使其經濟上付出代價。強化評審專家的失信懲戒,對評審專家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為使政府采購活動有人負責、責任追究有法可依,《條例》進一步細化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主體的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明確規定給予限期改正、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第十五條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第十六條 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第十七條 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第十九條 采購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法第十七條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三)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三)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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