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是否需要帶戶口本
離婚是需要帶戶口本的,根據法律規定,去民政局 協議離婚 需要帶上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由此可見,到民政局協議離婚,戶口本是必須的。
《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二、協議離婚必須在當地辦嗎
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因而,夫妻協議離婚的話只需要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提出申請,而并非一定是在當地(領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三、民法典協議離婚后多久拿到離婚證
民法典協議離婚后三十日可以拿到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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