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資金足以清償勞動者工資(含拖欠職工養老保險金)和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最終拿到手的可能性大約為百分之九十五比率,《企業破產法》清償先后順序為:職工工資和福利待遇、供貨價款及私人債務、銀行代款。都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了,那就等仲裁書下來后再提請清償事宜吧。依法程序,企業破產的處置機構是屬地管轄權法院,最好先派出代表向其說明情況,否則就趕不上優先順序了。按實際情況,如果公司被拍賣是指被破產清算的,公司被破產清算也不夠支付債務的,剩余無法清償的債務,由于公司已經被清算,公司已經死亡,公司不需要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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