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飛機上遺失物品可以到機場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運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或者托運行李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本章所稱行李,包括托運行李和旅客隨身攜帶的物品。
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貨物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一)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
(二)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裝貨物的,貨物包裝不良;
(三)戰爭或者武裝沖突;
(四)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與貨物入境、出境或者過境有關的行為。
本條所稱航空運輸期間,是指在機場內、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機場外降落的任何地點,托運行李、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航空運輸期間,不包括機場外的任何陸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過程;但是,此種陸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是為了履行航空運輸合同而裝載、交付或者轉運,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所發生的損失視為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損失。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
旅客的托運行李全部或部分損壞、丟失、賠償金額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50元。如行李的價值每公斤低于50元時,按實際價值賠償。已收逾重行李費退還。旅客丟失行李的重量按實際托運行李的重量計算。無法確定重量時,每位旅客的丟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該旅客享受的免費行李額賠償。
旅客的丟失行李如已辦理行李聲明價值,應按聲明的價值賠償,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行李的聲明價值高于實際價值時,應按實際價值賠償。
行李損壞時,按照行李降低的價值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用。由于發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間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滅失,承運人負擔的最高賠償金額每位旅客不超過人民幣2000元。
構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行李賠償按適用的國際運輸行李賠償規定辦理。已賠償的旅客丟失行李找到后,承運人應迅速通知旅客領取,旅客應將自己的行李領回,退回全部賠款。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不退。發現旅客有明顯的欺詐行為,承運人有權追回全部賠款。
第五十二條規定:
旅客的托運行李丟失或損壞,應按法定時限向承運人或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并隨附客票(或影印件)、行李牌的識別聯、《行李運輸事故記錄》、證明行李內容和價格的憑證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
擴展資料:
從1996年至今17年間,對于航空旅客行李丟失的賠償標準,僅有過一次提高,至今也已經7年。
北國網、遼沈晚報記者向南航、深航、春秋、國航等多家航空公司客服咨詢,得到的結果幾乎相同,國內航班旅客行李丟失,都照此標準進行賠償。
“合法,但已經不合理。 ”某航空公司高管人員向記者坦言,此標準雖然符合行業規則,但在幾年中物價上漲的速度,此賠償標準已經無法平衡旅客的實際損失。
“航空公司對旅客的托運行李并不重視。”一位從業多年的民航業內人士表示,目前部分航空公司都將轉運旅客行李的工作外包,這些公司負責將旅客的行李送上飛機,“如果旅客行李丟了,也賠不了多少錢,與航空客票的利潤相比,根本不算什么。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市民乘國航飛機價值8萬行李丟了 航空公司賠2千
保險責任 空運保險有兩個基本險別:航空運輸險和航空一切險。 一、航空運輸險,負責賠償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 1、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 2、因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在三個月以上),在危難中發生卸載以及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發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3、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4、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5、凡屬液體、半流體或者需要用液體保藏的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致使所裝容器(包括封口)損壞發生滲漏而造成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致保藏貨物腐爛的損失。 6、遭受盜竊或者提貨不著的損失; 7、在裝貨、卸貨時和港內地面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損失。 在發生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保險貨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二、航空一切險,除包括上述航空運輸險的責任外,還負責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除外責任 空運中被保險人需要確切了解自己的保險責任,但同時也更需要清楚空運保險中的除外責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暴動; 2、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3、保險貨物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損壞,以及貨物包裝不善; 4、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5、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6、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7、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8、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9、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責任范圍 一、航空運輸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雷電、火災、爆炸或由于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而被拋棄,或由于飛機遭碰撞、傾覆、墜落或失蹤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損失。 2.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二、航空運輸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空運保險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責任起訖 (一)空運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運輸工具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它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地卸離飛機后滿三十天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內被保險的貨物需轉送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空運保險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的貨物在卸載地卸離飛機后 滿三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倉至倉”條款用一個將變化的時間概念轉化為比較固定的空間概念來簡化了合同中關于保險期間的規定,更好的保護了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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