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電網有關觸電身亡賠償規定如下:
1、護理費,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交通費,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2、被撫養人生活費;
3、殘疾用具費,受害殘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配制假肢、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國產普通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4、喪葬費,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生活費計算到十八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的;
5、交通費,是指救治觸電受害人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
法律依據:《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
第七條 電力企業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傷亡,為電力生產人身事故:
(一)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傷亡,下同)的;
(二)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本企業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
(三)在電力生產區域內,外單位人員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本企業負有責任的人身傷亡的。電力生產人身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重大設備事故的,為一般設備事故:
1、發電廠2臺以上機組非計劃停運,并造成全廠對外停電的;
2、發電廠升壓站110千伏以上任一電壓等級母線全停的;
3、發電廠200兆瓦以上機組被迫停止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4、電網35千伏以上輸變電設備被迫停止運行,并造成對用戶中斷供電的;
5、水電廠由于水工設備、水工建筑損壞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庫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損壞的。
第二條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的任務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總結經驗教訓,研究電力生產事故規律,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電力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三條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電力生產事故統計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電力生產事故統計分析應當與可靠性分析相結合,全面評價安全水平。
第五條 賠償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人承擔同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對觸電事故責任按高壓電觸電事故和非高壓電觸電事故進行劃分
草案明確規定,因高壓電觸電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電力設施產權人沒有過錯也要承擔相應責任。不過,因不可抗力;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責任。非高壓電觸電事故責任實行有過錯責任原則,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來確定。
如果是違規操作那肯定自己要承擔主要責任,估計賠償也不會有多少的。但是如果是因為電力原因造成的事故,那就是國家電力的責任,這個你要找證據估計很難,因為人家是國企呀。警察去取證也很困難。所以能協商的就協商解決吧。
為什么專業電工的高壓觸電事故比低壓觸電高壓觸電事故比低壓觸電事故少的原因:低壓作業多,思想麻痹,高壓作業重視防護等。
線路產權方負責線路觸電事故賠償嗎1.觸電事故責任認定 2.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民法通則》將高壓列為高度危險的作業,但沒有明確具體定義。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明確規定了《民法通則》第123條所規定的“高壓”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電,1千伏以下稱為低壓電[2]。高壓電、低壓電造成的觸電事故,就對應稱之為高壓觸電事故、低壓觸電事故。 3.觸電事故的法律責任 觸電人身損害屬于人身侵權損害,認定觸電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的前提是確定侵權責任的型別,可分為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進行法律責任認定。 3.1 高壓觸電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 高壓觸電人身損害按照無過錯責任進行法律責任認定《。供電營業規則》第51條規定:“在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具體而言,高壓觸電屬于特殊侵權,即不論觸電當事人在主觀上有無過錯,供電設施產權人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其目的主要是保護弱者,促使供電設施產權人加強安全執行管理,保證公共財產和人身安全,保障受害人受到損害時得到補償,從而實現法律風險的公平合理分擔。 3.2 低壓觸電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 低壓觸電人身損害按照過錯責任進行法律責任認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供電營業規則》第51條規定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事故的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具體而言,低壓觸電屬于一般侵權,是以觸電當事人在主觀上有無過錯作為其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如果觸電是由供電設施產權人管理不到位等引起的,由產權所有人承擔過錯責任;如果觸電是由受害人或第三方的過錯引起的,則由受害人或第三方承擔過錯責任;如果觸電是由受害人、第三方、產權所有人共同過錯引起的,則由各方在引發觸電人身損害的行為過程中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法律責任。 4.規避觸電人身損害法律責任的措施 供電企業在做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群眾生活水平的同時,為避免觸電事故發生時的法律風險,依法維護企業合法利益,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4.1 加強安全用電宣傳教育 供電企業應通過報紙、電視、互聯中國、講座等多種渠道廣泛開展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供電法律法規和安全用電常識宣傳教育,不斷提高群眾安全意識和電力設施保護意識,積極營造良好的供電法制環境。 4.2 明確產權及維護責任 《供用電合同》中關于產權分界點及維護責任劃分的條款是觸電事故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供電企業與使用者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供用雙方的產權分界,指出產權分界點電源側、負荷側分別由供電企業、用電單位負責執行維護管理。對于農村或農業生產使用者,合同還應明確指出使用者需依據《農村安全用電規程》規范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并定期實驗確保裝置能正常動作。 4.3 做好執行維護和用電檢查工作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對可能危機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明確的警示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供電企業應做好供電產權的線路及裝置的執行維護和缺陷處理,規范電力安全警示標志懸掛。同時,加強使用者產權線路及裝置的用電檢查,及時向產權人發出安全隱患通知書,督促產權人及時整改。 4.4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完善社會保險法及社會保障制度,為自己或他人將來可能遭受的人身或財產損失設立保險,社會保障制度將責任人無能力履行的觸電人身損害納入保障范圍,將損失承擔社會化,實現觸電受害人的有效救濟,從而減少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法律糾紛。 5.結語 供電企業擔負著千家萬戶的生產生活用電重任,落實供電企業與使用者的責任義務,做好用電安全減少觸電事故是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
觸電身亡事故賠償 首先要弄清是誰雇傭你父親給拾花工做飯,來確定由誰來承擔責任;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的規定,作為雇主應當承擔你父親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如果有被撫養人,則還應當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
可以向雇主主張賠償責任
高壓觸電造成的工傷怎樣賠償?
要看高壓柜的產權人是誰了,如果是電力部門,那么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由電力設施產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電工在高壓變壓器維修時觸電事故責任怎么認定維修操作時觸電肯定是存在嚴重違章行為,但這違章行為到底出在哪一個環節上有待查清后才能作出誰是事故責任方的認定。
1.觸電事故責任認定
2.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民法通則》將高壓列為高度危險的作業,但沒有明確具體定義。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明確規定了《民法通則》第123條所規定的“高壓”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電,1千伏以下稱為低壓電[2]。高壓電、低壓電造成的觸電事故,就對應稱之為高壓觸電事故、低壓觸電事故。
3.觸電事故的法律責任
觸電人身損害屬于人身侵權損害,認定觸電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的前提是確定侵權責任的型別,可分為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進行法律責任認定。
3.1 高壓觸電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
高壓觸電人身損害按照無過錯責任進行法律責任認定《。供電營業規則》第51條規定:“在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具體而言,高壓觸電屬于特殊侵權,即不論觸電當事人在主觀上有無過錯,供電設施產權人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其目的主要是保護弱者,促使供電設施產權人加強安全執行管理,保證公共財產和人身安全,保障受害人受到損害時得到補償,從而實現法律風險的公平合理分擔。
3.2 低壓觸電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
低壓觸電人身損害按照過錯責任進行法律責任認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供電營業規則》第51條規定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事故的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具體而言,低壓觸電屬于一般侵權,是以觸電當事人在主觀上有無過錯作為其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如果觸電是由供電設施產權人管理不到位等引起的,由產權所有人承擔過錯責任;如果觸電是由受害人或第三方的過錯引起的,則由受害人或第三方承擔過錯責任;如果觸電是由受害人、第三方、產權所有人共同過錯引起的,則由各方在引發觸電人身損害的行為過程中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法律責任。
4.規避觸電人身損害法律責任的措施
供電企業在做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群眾生活水平的同時,為避免觸電事故發生時的法律風險,依法維護企業合法利益,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4.1 加強安全用電宣傳教育
供電企業應通過報紙、電視、網際網路、講座等多種渠道廣泛開展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供電法律法規和安全用電常識宣傳教育,不斷提高群眾安全意識和電力設施保護意識,積極營造良好的供電法制環境。
4.2 明確產權及維護責任
《供用電合同》中關于產權分界點及維護責任劃分的條款是觸電事故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供電企業與使用者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供用雙方的產權分界,指出產權分界點電源側、負荷側分別由供電企業、用電單位負責執行維護管理。對于農村或農業生產使用者,合同還應明確指出使用者需依據《農村安全用電規程》規范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并定期實驗確保裝置能正常動作。
4.3 做好執行維護和用電檢查工作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對可能危機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明確的警示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供電企業應做好供電產權的線路及裝置的執行維護和缺陷處理,規范電力安全警示標志懸掛。同時,加強使用者產權線路及裝置的用電檢查,及時向產權人發出安全隱患通知書,督促產權人及時整改。
4.4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完善社會保險法及社會保障制度,為自己或他人將來可能遭受的人身或財產損失設立保險,社會保障制度將責任人無能力履行的觸電人身損害納入保障范圍,將損失承擔社會化,實現觸電受害人的有效救濟,從而減少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法律糾紛。
5.結語
供電企業擔負著千家萬戶的生產生活用電重任,落實供電企業與使用者的責任義務,做好用電安全減少觸電事故是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
揚州日報:
昨日上午10時多,市民程先生來電稱,武警醫院急診科接診一男子,其在接電線時不慎被電擊中,整個人從3米高架梯上摔落。記者昨了解到,這起事故原因,或因陰雨天中老化線路漏電所致,目前事故原因有待進一步調查。
電工摸到天花板搭手被電
人重重從3米高架梯上摔下
“當時在天花板下接線,所接的線路沒通電。”傷者是一40多歲的外地男子,在杭集一工廠做電工。他稱,當時爬上架梯后,右手搭在天花板搭手上,突然感覺渾身發麻,手有不聽使喚拽不下來的感覺。驚叫聲中,工友聞訊趕來,將電源電斷掉。沒想到,手解脫了,人卻重重從3米高架梯上摔了下來。
事故發生后,工友及時將其送至醫院救治。據他們懷疑,可能是天花板上一些老線路漏電,最近陰雨天多,空氣潮溼,一些連線溼處的鐵搭手等通了電。
“再晚一會,可能命都不保了。”記者昨了解到,由于斷電救治及時,該男子生命尚無危險,目前,正在進一步救治中。而對于遭電擊事故的具體原因,有待進一步調查。
一市民給車充電也被電擊
多雨潮溼漏電事故易發生
記者昨了解到,東區一女子在車庫中給電動腳踏車充電時,可能因插線板潮溼漏電,手指不慎也被電擊傷。
“插線板之前一直沒什么事,沒想到會漏電。”當事人祝女士稱,漏電的原因可能與雨衣放置不當有關。祝女士說,這幾天一直陰雨,當時有水的雨衣,就放在插線板旁,所幸自己只是手指面板部分電傷,人沒什么大礙,但這還是令她受到了驚嚇。
漏電事故,是不是與雨天有關?昨日,市區一工地電工黃師傅表示,多雨潮溼,電氣裝置絕緣性下降,人體的電阻也相對降低,漏電事故較易發生,“尤其是一些市民冒雨騎車,車溼漉漉的,到家就充電,易出事故。”
請參考百度文庫《觸電事故的預防》網頁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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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意外死亡的賠償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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