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失蹤24小時警方才能進入調查或者立案。但是立案很不容易,因為刑事立案是非常復雜的事情,立了就不能撤,而且需要拿出大量的警力。所以如果你不能提供足夠的涉案理由,一般公安機關缺乏立案的依據,也就是說是不會立案的,報案后只會給予公民必要的協助。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比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隨時可以報案尋找,24小時立案。事故(意外、被害等)發生的當事人,隨時報案隨時立案。其他情況可48小時后報案,報案即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法律分析:需要分情況而論,遇到老人走失,或者小孩走失,應當及時報警。不管警方立案不立案,報警后,失聯人的信息以及尋找人的信息,就都會上到警務平臺,便于及時找回失蹤人員。 正常成年人一般情況下都是24小時作為時間限制的,但如果你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人身安全有危險,或者說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立案的材料來源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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